为什么有些企业倒闭后,老板会背上一身的债务?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股东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但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公司破产,大股东(老板)个人背债的情况。
在我看来,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1、盲目提高注册资本金,股东实际出资不到位
自2014年起实行认缴制后,公司注册不再要求验资,理论上是降低了公司的注册门槛,似乎注册公司不用花钱。
甚至有些公司为了门面上显得高大上,盲目的将注册资本扩大化。
举个栗子,神马公司注册资本1亿,公司成立的时候实缴资本1000万(只要不是《公司法》限定实缴出资的领域),大股东甲认缴出资70%,实缴出资700万。
假设当公司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时,实际资产只有1000万,而外债却又有5000万,以公司全部资产清偿债务后还剩4000万,这笔债务候自然不可能是自然消亡,毕竟还有9000万的资本金尚未缴纳,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未实际履行出资的股东追偿欠款。
如果大股东甲拿不出钱来,那就只有跑路了。
2、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做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隔离
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中尤为常见,对于企业老板来说,公司就是他的,他的就是公司,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根本没有隔离,也就出现了法律上“人格混同”,此时是不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若是资不抵债,股东依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3、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比如股东抽逃资金,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等,都可能会导致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借款中股东承担了连带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民营企业无论是金融机构借款还是民间借贷,债权人为了借款的安全性考虑,多数会要求实际控制人夫妇(有些甚至要求所有股东夫妇)同时出具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一旦,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即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10月20日修改,谢谢“月明之光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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