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前单位没有交医保,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个不是合理不合理的问题,而是1993年前全国普遍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
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各地1999年全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
实际上,要想在原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础上,额外建立一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难度非常大。而且缴费比例也不低,是8%左右,相当于职工养老的30%~40%,企业压力还是非常大的。青岛市是从2002年开始建立的一本制度,一些区市从2004年才开始建立。
不过,国家一般规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都是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因为,当时的制度多数地区实行的是公费医疗,职工的医疗费是由用人单位报销的。
但是,医保制度由于是以收定支、略有结余、收支平衡的原则。为了保障大家的医保待遇,基本是没有积蓄的。而且各地由于保障层次的提高,医保缴费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目前青岛市是10.8%,上海市高达11.5%。
由于收支压力问题,很多地区都要求有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才可以在当地办理退休。比如深圳、杭州都要求至少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所以,如果是看缴费年限的话,压根不用担心93年以前的医保问题,没有建立医保制度之前的缴费年限是视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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