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在国营企业参加工作交纳养老保险,能否视同缴费?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1987年在国营企业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是否视同交费呢?
首先,我们应当了解一下视同缴费的是指什么?视同缴费,实际上是指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
能够享受视同缴费的人群是:第一,国有企业固定工人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连续工龄。第二,公派知青的上山下乡时间。第三,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的参军入伍时间。第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时间。如果我们是企业职工,只能向第一条上靠。
可是,国营企业什么时候开始不招收固定工人的呢?1986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明确国营企业对于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统一实施劳动合同制。
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各种待遇跟固定工人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个人缴纳不超过3%,企业承担15%。这实际上就是我们的最早养老保险基金了。
从这种情况上来看,1987年参加工作应当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了养老保险基金。但是不会存在视同缴费年限了。不过虽然这么说,由于各地情况并不相同,一些地区建立劳动合同制或者缴费的时间比较晚,也有87年以后参加工作视同缴费的情况。
正常来说,应当根据劳动手册反映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来计算社保缴费年限,计算退休待遇。
实际上当时我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完善,国家后期又建立了个人账户制度。实施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发放的模式。对于建立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前,已经参保缴费或者视同缴费的人员,会按照相关工作年限额外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实际上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社保交费基数视同为1,如果是当地有规定对某一年之前的缴费年限全部将缴费指数规划为一的话,也是可以的。这样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那一段时间内就没有区别了。
比如上海市1993年到2010年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直接按照1.0计算,这是更加优惠的措施。
所以,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并不一定会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