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意外身故,社保该如何处理?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计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就业的职工死亡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因工死亡,一种是非因工死亡。
如果是因工死亡,那么肯定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亡职工的待遇,相应待遇全国统一。当然,因工死亡也应当需要工伤鉴定结论书。
相应待遇主要有三部分:
第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的本人工资(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发放,用于供养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9251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就达到了785020元。
因公死亡和因工死亡有什么不同吗?因公死亡,一般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造成的牺牲。应当适用《烈士褒扬条例》。
如果被省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的话,可以享受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0年的烈士褒扬金,不影响因工死亡的待遇。另外,还有很多对烈士家属的其他优惠照顾,比如子女优先入学、烈士子女优先入伍、退伍必须安置工作等等。
如果是职工非因工(公)死亡,那么享受的待遇就少了很多。
我们国家最早关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明确的法律依据是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当时规定了三项内容,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后来我们国家实施了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中有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这一部分待遇也可以有继承人继承。
后来,各个省市随着时间的推移,都有了不同的规定,甚至名字都约定俗成的进行了改变。比如山东省的4部分内容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或者救济金、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丧葬费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规定,应当是二个月企业平均工资。山东省目前实行的是定额1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黑龙江省是4000元。上海、天津、福建是两个月的社平工资,辽宁、宁夏是三个月的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或者救济金待遇,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企业工龄的长短,数额是死者本人工资的3~12个月。实施细则中规定是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数量不同,分别是6、9、12个月的本人工资。山东省目前执行的是10个月的社平工资标准,宁夏执行的是20个月的社平工资标准。河北省是根据缴费年限每年一个月的省平养老金,最长20个月。北京市是20个月的最低工资。
供养亲属困难补助,山东省目前是定额标准从2018年10月份开始,执行的是530元、480元、430元的标准。
有关费用的出处。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这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
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困难补助 最早的规定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承担,但是劳动保险基金早已经不是现在的社保五险基金了,已经于1969年的时候停止了。后期延续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现在山东省规定,丧葬费由社保基金承担。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按照缴费每一年社保基金承担1/15的标准拨付待遇。差额部分由原渠道列支,也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失业职工就没人承担了。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一部分,一直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是非常复杂的,各省市并不相同。一般还是询问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或者社保部门了解当地的政策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