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岗位工作10多年,现在单位让我换岗位,请问合法吗?需要有什么正式文件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实际上,岗位调动不能用人单位说了算,应当经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后予以解决。
我们大家在生活中最经常遇到的情况就是这样,用人单位牛气轰轰的当职工是自己的佣人,想让职工干什么工作就干什么工作,这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等内容。
有些劳动者觉得填一份空白合同就拉倒了,这实际上既是对自己的不尊重,也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浪费,甚至有可能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劳动合同一般要签订三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职工档案中放一份。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给职工劳动合同,应当建立发放记录。
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是不可允许的。在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者只要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这也是可以的。
当确定了工作岗位以后,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调动职工岗位,一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够调动岗位。另外单方面调动岗位还有这么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经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工作岗位调动。比如劳动者年迈体衰,完不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将职工解除,而是应该通过调整岗位或者组织培训方式予以帮助。只有再次不胜的岗位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一种可以调动岗位的情况,就是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生产经营方式变更导致岗位不能存在了,这一点劳动者是无法单方面决定的。不过,只要是调动工作岗位,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化,如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两种情况,如果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要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应发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工资标准应当按照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时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主动调整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原工作岗位还存在,劳动者应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是如果原工作岗位不存在了,劳动者通过长期请事假、旷工等方式表达不满,很有可能会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理由被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所以,劳动者维权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不要意气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