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时效期?要怎么做?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个情况比较复杂。
(一)劳动保障监察维权。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维权有效期是两年,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也没有受到其他劳动者举报的,劳动监察部门将不会再受理。
不过,有关维权的有效期是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如果职工前5年一直在单位工作,退休后才离开单位的,那样不算超过有效期。
如果职工维权之前早已经离开单位两年了,这应当算作超出了有效期。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算是法院的前置程序,对于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会受理有关案件。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实际上,社会保险部门也有稽核部门,这是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执法了。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依据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这两个规定中都没有设置追诉期。
关于社会保险的根本法律——《社会保险法》以及《实施细则》也未对清欠社会保险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可以依据人社部的答复第12次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5063号答复,“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二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
(四)特殊情况。
2016年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人社部明确,国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超过退休年龄已经不符合担保条件,因此是存在争议的。不过,一般认为,由于社会保险费欠缴时参保人员还没有退休,属于符合条件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所以是不违反有关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社会保险部门证实确实无法补缴的,劳动者提出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不管是什么情况,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必须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