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应退休人员多发工资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可能确实有一些新单位人事人员不知道,办理退休应当以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对于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一般说就是最早进入单位工作时的档案材料。如果有上学的学籍档案材料,应当以上学为准。
说实话,主要是我国的身份证系统是1985年左右才陆续建立起来的。想想现在60岁退休的人员应当是60年左右出生,当时身份证号还没有建立。
如果说因为档案记载时间过早,导致晚办理了退休,一般来说可以跟社保部门协调,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退回(各人部分和企业部分分别退回),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补发养老金就可以了。
不过,晚办理退休的责任不在社保部门,如果不补发养老金,那么应当由责任部门用人单位承担少发的养老金部分。
有的单位说,我还退休前给职工发工资了呀?职工发放工资,实际上是对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的一种报酬。退休前的职工叫做工资待遇,退休后的职工实际上是的劳务报酬。所以,只要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劳务报酬是没有问题的,不可能收回。
除非这名职工已经内退,用人单位给他缴纳着保险、发放最低生活费等待遇。这种情况下相应的生活费是不应该发放的了,可以折抵养老金损失。
这种情况下,如果职工跟用人单位要损失,一般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法院部门。牵扯的时间精力也很麻烦。
所以,一般建议职工高度重视自己的退休,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了解有关政策,不要出现晚办退休的情况就最好了。如果出现了,尽量跟社保部门协调,看看能否补发养老金吧。如果能补发就皆大欢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