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把老员工内退只给最低生活费,这种做法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一般来说还在实行内退的,都是一些条件不错的国企了。
关于内退的规定,实际上是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开始的,有关规定,从1993年4月20日执行。当时见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实际上这也是属于下岗的政策之一。
当时国家规定,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门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文件规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企业发给生活费,同时还要给职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
该文件的规定,实际上是主动申请,而不是强制内退。该文件似乎已经作废。不过确实一些企业根据该文件做出了一些内部的制度,现在仍然在执行。
一般来说,职工在用工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只能是单位说什么自己就干什么。对于很多老职工来说,能够每月领着一两千元的生活费,还可以参加的社保也不错了。比如说家中的一个长辈,在一个大国企工作了十好几年,现在年纪大了,单位给他调动工作岗位,让他不想干了。最后就跟单位协议内退,一月2000元的生活费,扣完五险一金只有1000多元。不过好在他有开车的技术,自己又找了一份工作,收入还不错的。
实际上,对于老职工不适应工作岗位了,或者达不到工作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并不是一下解除了之。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给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岗位培训。至少经两次以上不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按照这款规定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发放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应发工资,对于在单位工作一二十年的老职工,经济补偿金就需要一二十个月的工资。而且解除老职工对于单位的士气打击其实也很大。于是很多单位想想还是算了,给他们安排一个较清闲的工作岗位,或者让他们待岗。
待岗的有关工资待遇,实际上是第1个月可以发放原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第2个月及以后,如果单位安排了工作支付的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没有安排工作按照当地工资支付规定发放有关待遇,一般是70%~100%的最低工资。
总体来看,如果职工仍然符合岗位要求,但是单位安排职工待岗或者内退,明显是不合理的行为。
如果说职工申请内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待岗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标准一般是不低于70%~100%最低工资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