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迟退休,能否先对公职人员、事业编制进行试点?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近日,在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中,国家明确提出要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
我们的法定退休年龄最早制订于1951年和1957年,女性50岁或者55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近70年来,一直也没有变化。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们的预期寿命也在不断延长,原有的退休年龄早已经赶不上实际情况。
特别是过去的养老制度,是国家负担养老待遇的国家保险制度,而现在的养老制度是职工、企业、国家三方筹资的社会保险体制。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延迟退休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延迟退休政策虽然没有方案,实际上国家已经对有关退休年龄延迟作出了试点。
2001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工的退休年龄是55周岁,和管理技术岗位女性退休年龄保持一致。实际上,本身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工从事的工作跟企业女职工差不多,很多人认为应当50岁退休。
这一退休年龄的制定,实际上也是提前为我国的老龄化,延迟退休打了预防针。像青岛、四川等很多地区,由于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女性退休年龄较早,至今能保持灵活就业人员女性50岁退休的规定。
2014年,国家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设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60周岁,不分男女。在统一以前,像北京等很多地区确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村养老保险的女性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是55岁。这也代表了国家对于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领取年龄新的规划。
2015年,在中组部的组通字2015年14号文件中,国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为60周岁,不过根据本人申请可以55岁自愿退休。这一政策,主要是针对一些中高级别的女干部以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退休年龄的调整。不过,可以55岁自愿退休,确实也是实现弹性退休的一种导向。
相对而言,目前我们的退休年龄仍然是刚性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像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就必须为职工办理退休了。对于普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也算一件好事,他们可以一边领办理退休手续领养老金,一边继续工作挣取收入。
2019年,广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认定办法》发布,它也明确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的,可以在年满55岁时自愿退休。这也是对企业职工的延迟退休的一种弹性尝试。
同样是2019年,山东省人社厅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事业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中,在相应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满足有关条件,可以申请延迟退休。延迟退休的时间一般为1~3年,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退休。
实际上,虽然说国家在有关延迟退休上也做了一定的尝试。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也不太好实行延迟退休的政策。机关事业单位本身受限于编制和岗位数量的限制,如果推动延迟退休,相关工作人员的年龄将大幅增加。一方面单位年龄老龄化,会缺乏新鲜血液,很多工作就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年轻人长期得不到提拔也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
像日本推动的公务员延迟退休,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从2021年开始,将10年的时间延长至65岁。将通过缩短期工作时间、降低工作强度的方式推动延迟退休,最大的问题是其工资待遇水平只有60岁以前的70%。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延迟退休还要降低工资水平,相信很多人会难以接受的。如果不降低工资水平,又出现了养老人的情况。所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延迟退休还是存在一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