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公粮那辈农民为国家做了贡献应该发退休金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关于交公粮能否领取养老金的问题,目前没有制度基础。
很多年轻人可能只依稀的知道交公粮这个事情,但并不明白交公粮的意义。
交公粮,实际上是过去几千年农业税的延伸,是过去国家粮食的主要来源。农业税制度,国家已经于2006年1月1日废止《农业税条例》。不仅如此,国家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实施种粮补贴,现在不少种粮大户,一年能领取国家补贴上百万。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刚成立,国家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将土地使用权从地主手中收回,无偿划转到各个公社集体。有人质疑无偿吗?交农业税不是有偿吗?一码是一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国家规定了农业税,农民应当纳税,这是基本的义务。虽然说企业职工不用缴税,这只不过是不用直接缴税。企业是以集体的名义缴纳税收的,比如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另外企业的一部分利润也要上缴国家,毕竟在当时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国有企业。
农民实际上也是要以集体的名义缴纳税收。我国首先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然后又逐渐发展为初级社、中级社、高级社。当时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是下达到每一个公社,公社在统一上缴粮站,供国家统一调拨。公社是通过任务分派向农民征收粮食,来代替农民缴纳的农业税。
征收粮食也分计划内和计划外。其实不论如何征收,都是有偿的。但是计划内的部分粮价较低,大约相当于粮食市场价的一半多一些,用来折抵完农业税以后,其实也剩不了几个钱。当时农民的负担其实也很重,除了农业税还有农业贷款、乡级统筹、乡提留款、村统筹、村提留、水费、建校费、工程集资等等。计划外的部分一般也叫购粮,大约是市场价格的2/3。另外,还有“三超粮”、战略储备粮等其他名目。
实际上,农民真正以个体名义缴纳公粮主要还是实施土地承包以后的事情。在此之前,都是以生产队的方式缴纳。那个时候,生产队的总体产出有三成要交公粮,剩余的七成,三成按人口基数分,三成按工分基数分,剩余的留作战略储备粮。
1957年,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能够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的人群,只有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农民和城镇无业失业人员。
农民的养老制度,据1956年国家出台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于老年农民要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等等。我国一直是城乡二元结构体系社会,农村收入要比城镇低很多。195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54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73元。农民的养老制度基本上也没有发展起来。
直到2009年国家建立起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老年农民直接通过国家补贴方式发放基础养老金待遇。目前的基础养老金待遇各省市并不相同,各地普遍在每月100~200元之间。这也算是对过去缴纳工龄的一部分养老金待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