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补休两天违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很多人可能对“加班费”如何计算不了解,这里边牵扯到三种情形的加班,以及具体时间的判定。
正常来讲,我们传统意义上“加班”,分为加班和加点。
加班,指的是在正常非工作日原本不上班的情况下再安排一个班,比如说法定节假日、按规定休息的周末。
加点,指的是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费也是传统意义上的叫法,《劳动法》的规定直接就是支付工资报酬。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工资分为六大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说实话,是用人单位自主安排职工工作的权力,职工不能拒绝。但是加点,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必须要经过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才能够安排加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其实,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安排职工加班时职工毕竟休息了一晚,身体状况也有所恢复。
不过所谓的36小时,在199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广州市劳动局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中明确,“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息日的加班。”
“加班费”的计算。如果是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150%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如果是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如果安排调休,那么只需要正常支付计时工资。如果不安排调休,那么应当按照不低于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相当于每多工作一天多算两天工资。
按照《劳动法》规定及时安排加班,用人单位也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一天,否则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是也没有更明确的处罚方式,只是劳动部门责令改正。
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300%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另外,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再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计算工资报酬,也就是不低于300%和200%。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定的、不可替代的,一年只有11天,错过了之后无法弥补,所以有其特殊性。不能简单的按照调休来处理。
有的单位想,不就是三天工资吗?我安排你休息三天可不可以呢?答案还是否定的。
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一码事儿,但是安排职工休息属于安排职工待岗,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发放待岗工资。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标准工资支付待遇。所以这单位的这种想法,如果职工维权,单位就亏了。
关于“双休日”的问题。双休日实际上并不是法定的,至今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明确的工作时间是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仅需要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此,如果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确实可以每周工作六天。
如果是比较特殊的情况,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制度。这种情况,就没有法定节假日300%的加班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