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户和低保贫困户还用交合作医疗吗?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实际上我己经回答过这个问题了,即然题主变了个角度又提出了这个问题,我再简单回答一下。
1、政府代缴参保金的法规依据医疗救助,老百姓己经约定俗成地称之为大病救助。《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第五章医疗救助中规定,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这就是政府代缴救助对象参保金的真正的法规依据。通俗地说:给救助对象代缴参保金的专项的资金来源就是医疗救助资金。是医疗救助资金的第一大用途。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通俗地说:医疗救助是专门用于给救助对象再一次报销自付费用的专项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最大程度的关怀和照顾。这是医疗救助资金的第二大用途:补助救助对象的自付医疗费用。
《办法》中规定: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对象包括三类人,分别为: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全国大规模开展扶贫攻坚情况下,各地增加了又一类救助对象:贫困户。这样一来,医疗救助资金的真正救助对象包括四类人,即: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贫困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很清楚,前三类人员均为特殊的弱势群体,最后一类做为政策法规的兜底条款,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做出决定,适当地增加人员类别,打一下政策的擦边球,但不是重点的照顾对象。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概括一下:医疗救助是为弱势群体设计的专门的医疗补助资金,有两个使用方向:政府资助弱势群体代缴参保金,让他们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对住院治疗己经正常报销的自付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再一次报销。也就是说: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是弱势群体的居民,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资金补助。
二、关于一些概念的说明题主的问题中,有低保贫困户的说法。其实这是一种很不正规的说法。它混淆了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把两者混为一谈。关于贫困户,目前能见到的说法很多: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扶贫户、贫困户等等,不论怎么说,都指向一个目标,扶贫政策中确定的帮扶对象。
在目前,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政策同时执行,这两者之间即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很多人搞不清楚,造成很大的混乱。总体上说: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属于社会救助政策范围,只关注日常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贫困户,属于扶贫政策范围,它要求帮扶对象在生活有保障的同时,还要能脱贫致富奔小康,政策目标是完全不同的。
在强调社会救助政策和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大背景下,两项政策确定的对象往往是大量交叉重合的,即: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大多同时是贫困户;贫困户中又包括大量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对象确实有一定的区别。这就是现实情况。
另外,题主提到了合作医疗,这里明确一下。它属于医疗保险范畴。原来,按政策本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新农合)适用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城镇居民医保)适用于城镇无业居民,做为两个险种各自独立运行,客观上人为地造成城乡差别。2016年元月,国务院决定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城乡居民医保),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完全统一。由此,前两个险种己经被彻底废除,不宜再继续使用。
三、低保户和低保贫困户还用交合作医疗吗?为什么?从以上介绍中还可以明显地看出:医疗救助制度是一项帮助解决弱势群体医疗费用的政策规定,国家政策只规定了大的制度框架,具体的政策细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政府财政负担能力综合考虑,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公布实施。因此,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财政状况,各个地方政府对政府资助弱势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金的比例是有很大区别的,不可能做到全国范围内的整齐划一。说到底:地方政府有钱一切事情好办,财政状况不好,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至于说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贫困户家庭的政府代缴参保金的具体金额或比例,只能咨询当地医疗保障局了,一切以当地政府的决定为准。原因很简单:在遵守国家大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政策落地时的细节问题,由地方政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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