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的补贴与年龄有关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怎样看待所谓的“残疾人的补贴”的范围?所谓的“残疾人的补贴”,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只是专指残疾人两项补贴。大概是因为在民政部门工作的原因吧,我认为: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以偏概全的,与实际情况是严重不符。在实际业务工作中,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十分清楚:无论是特困人员供养对象,还是低保对象,其中包含了大量的各种类型、各个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在社会救助政策体系中,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户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救助类别,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所占比例一般在25-35%之间。如此高比例的残疾人救助对象,不算在残疾人的补贴范围内,那完全可以说是睁着大眼就瞎话了。
因此,下面讨论时以特困人员供养、低保户、残疾人两项补贴这四种涉及人数众多、涉及救助资金巨大的项目为主,来探讨残疾人的补贴与年龄的关系。其他零星、不正常发放的项目,不再涉及。
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与年龄密切相关,年龄大小是认定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关键条件概括地说,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包括三类人: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没有儿女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这类人员中就包括一部分残疾人。2、符合特殊条件的残疾人,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人赡养或抚养的残疾人,主要是指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这三类残疾人完全不受年龄大小的限制,只要残疾类型和等级属于以上所述范围,不论是15岁、25岁、35岁、45岁、55岁,都直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如果同时又满足无生活来源、无履行义务人这两个条件,即可纳入特困人员供养。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孤儿,这其中也包括不少的残疾人。这种情况多以弃婴的形式出现,只要去儿童福利院看看就明白了,无须我多说。
三、确定低保对象与年龄的关系不太直接,但有间接关系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关键条件有三个:有当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认定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低保,最核心的原因是:残疾人因为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通过劳动获得收入或劳动成果的能力下降或丧失,导班家庭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中,如果家庭成年的主要劳动力残疾,对家庭的影响就很大,如果是未成年的孩子、60岁以上老人残疾,对家庭的影响就相对小一些,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因此,相同条件下,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的,一般应该纳入低保。而主要劳动力的年龄范围无非就是18-60岁之间。很明显,认定低保对象,与年龄有一定的关系。绝对不能说没有关系,只是有间接关系。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年龄的关系,也是间接关系所谓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下面分开讨论。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其补助的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对这个政策规定,有必要做进一步的解读。
1)补助对象为纳入低保的家庭中的残疾人。也就是说:未纳入低保的家庭中的残疾人,不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直白点说: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未纳入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当然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低保是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前提条件。这是非常重要的。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用途,是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也就是说:没有因残疾造成的额外生活支出的,就不应该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如言语残疾、听力残疾基本就没有这类支出。
3)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个人,其家庭或个人必须同时领取低保金。即:不一定是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都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人,其家庭必须是低保户。再扩大一点说:只给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而没有纳入低保,即可能是擅自扩大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给不应该发的人发了;又可能是只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代替应该享受的低保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这两项补助,显然,都是违反政策规定的。
概括为一句话: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必须同时享受低保金。因此,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与低保金一样,与残疾人年龄有间接关系。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规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其补助的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这个政策规定同样有必要进一步解读。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用途,是补助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具体支出包括两项: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时间范围的界定是持续6个月以上。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条件,就不应该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即: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这个规定,至少包括:残疾等级必须是一级、二级,并且同时需要长期照护,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只强调残疾等级符合一级、二级的要求,不同时满足“需要长期照护”这个条件,其实也是违反政策本义的。很明显,残疾等级三、四级的残疾人,基本没有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可能。我国非常大,各省市经济条件差别很大,因此,国家同时授权,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扩大重度残疾人范围。这样一来,在全国范围内,仅就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而言,出现三种情况:A.严格执行政策。言语残疾一、二级、听力残疾一、二级被划入重度残疾人范围之外,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原因也很简单,这两类残疾根本不需要照料和护理。B.放宽条件。仅强调满足残疾等级是一、二级即可,不再强调长期照护需要,事实上扩大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范围。C.扩大范围。在放宽条件基础上,把精神残疾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范围。从这里也能看出:重度残疾人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范围因地而异。一句话: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当地政府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钱好办事嘛。
3)一般情况下,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有一部分人也已经被纳入了低保范围。这很好理解:就因为他们是重度残疾人。不把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绝大多数残疾人要纳入低保就基本没有可能性了。那导致的问题是:低保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因此,除非特殊情况,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人,其家庭或个人有一部分同时领取低保金。
4)但必须指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以独立适用。即:即未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又未纳入低保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仅仅只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这样做,也完全符合政策规定。原因是:政策上没有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低保直接挂钩。另外,现实情况下,随低保覆盖面的逐年下降,把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同时纳入低保范围,事实上已经没有可能性了。
因此,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低保金一样,与残疾人年龄有间接关系。
最后再强调一句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中,除孤儿中的重度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从今年开始,特困供养人员开始发放特困人员供养照护补贴,按本人生活自理能力水平,分档次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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