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政局的大病救助为什么会与医疗保险挂钩?没参与医保能享受大病救助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农村的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它是由以前的两个社会保险险种整合而成的。这两个险种分别为: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基本参保对象是农村居民。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参保对象是所有城镇无业居民。2016年1月,国务院决定整合这两个险种,统一整合后的名称为城乡居民医保。
这样一来,我国所有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就只有两个险种,除城乡居民医保之外,另一个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基本参保对象为所有有固定工作岗位、有稳定工资收入的职工。
这里要特别重点强调的是:城乡居民医保是按自愿原则参保,为非强制性社会保险;职工医保是强制保险,必须参保,职工没有不参加保险的自由。另外,这两个保险的基本参保对象是所有的公民,是普惠性的保险,人人有权参保,报销待遇也一视同仁;保障的是“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不可能太高,国家财政承担不起,困难群体更无力参保。
二、大病救助的基本情况大病救助是老百姓约定俗成的称呼,其原来的正式称呼为城乡医疗救助,其后官方称呼医疗救助。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救助是一个只对特定对象的医疗费用补助资金项目,不属于特定对象范围的居民,不能享受医疗救助的优惠待遇。其救助对象是: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后来增加扶贫政策中确实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方式有两种:1、补贴以上所述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即政府资助救助对象为其代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金,即个人缴费,帮助特殊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也就是对救助对象在正常的医疗保险报销之后剩余的自付费用,再一次予以报销。
三、大病救助为什么会与医疗保险挂钩?没参与医保能享受大病救助吗?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在农村地区,所有居民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有居民都有权参加,对所有居民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这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框架,是基本制度,也保“基本”;而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是“特殊困难群众”,适合范围很窄,是一种照顾困难群众的专用补充资助项目。不在特殊困难群众范围内的居民无权享受这种特殊的资助。
1、特殊困难群众的报销待遇。对于特殊困难群众来说,他们也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的参加人群,可以自愿参保,经济上有困难时,政府还有义务资助部分或全额参保金;发生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之后的剩余的自付医疗费用,还可以在医疗救助项目中再报销一次。也就是先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然后再报销特殊优惠待遇部分。如果剩余部分还很大,则可以在临时救助中再一次予以补助。说到底:政府不想困难群众因为巨额治疗费用而倾家荡产。
这就是对于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政策:所有政策措施——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报销、临时救助——只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都可以使用,也都必须使用。很自然,大病救助和医疗保险直接挂钩,只是有前后之分而已。实际上,基本上是一包到底。
2、普通参保居民医疗报销待遇。对于普通居民来说,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即不能享受医保的报销待遇,也不能享受大病保险的报销待遇,当然也无权享受医疗救助的特殊优惠报销待遇。
但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只有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两种待遇,但亦然无权享受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待遇。理由很简单,他们不是医疗救助对象。
3、当非参保居民被纳入特殊困难群众时的医疗待遇。可是在农村地区,无论低保户、还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都是动态管理的,即可以取消资格,也可以重新纳入。尤其是当普通家庭,在之前即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又不属于特殊困难群众范围,一旦家人因重大疾病、重大事故被重新纳入低保或贫困户范围之内,按政策规定,肯定是不能享受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待遇,也不能享受医疗救助优惠待遇,这就尴尬了。因为政策很明确,医疗救助的报销基础是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之后的自付部分。怎么办?未见过政策明文规定。只能由地方政府酌情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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