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和低保是一回事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简单地谈一下个人看法。
可以肯定地说:低收入和低保不是一回事儿。低收入是针对全社会所有人收入高低的分布情况而言的,只要低于全社会平均收入,就可以认为是低收入人群。
而可以申请低保的基本前提条件有两个:一个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另一个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低保家庭认定标准。其中,低保标准,全称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决定权在省级或地级人民政府。应该说:低保标准仅仅可以维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才称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肯定地说:低收入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涉及的人数比较多,人口占比相对较大,至少在40%左右;而低保标准本身就比较低,属于低收入人群的底部的一小部分人,而要纳入低保范围,人均收入还要低于低保标准。目前,我国低保户所占的人口比例,只有3.09%左右。
而发放低保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发放低保金的方式,补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让这些困难人群的收入仅仅是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维持一个基本的生活需要。更明白地说:完全没有收入,直接按低保标准发放低保金,这些人,称为全额保障对象,其实就是一类(或A类)对象;有一些收入,仅需补足差额部分的,是差额保障对象,也就是三、三、四类(或B类、C类)对象。当然最困难的是全额保障对象,因完全没有收人,保障标准自然是最高的。因此,低保标准本身就属于低收入人群中的底层,是人均收入最低、最困难的人群。这一点,所有人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概括为一句话:低于全社会平均收入的人,即为低收入人群,涉及人员多,所占比例大;而低保标准本身就比较低,而低保户们的人均收入更是低于低保标准。
而核算收入的依据,是家庭人均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总支出)/家庭总人口。只有人均收入互相比较才有实际意义。否则,就没有任何可比性。
所谓的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以户口本登记的人数为限,但也不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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