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二级残疾的五保户有什么补助?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简单回复一下这个问题。
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本来不想回答,原因是此类问题,我在以前的帖子中多次回答过,实在感觉没意思。但看了一下下面的回答,却发现多数是错误的,甚至是完全错误的。现在回答这个问题,其目的仅仅是说清楚理由,以正视听,防止以讹传讹。
所谓的五保户,现在的规范称呼是特困人员。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困人员所享有的保障待遇,称为特困人员供养。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般分为两个部分:
1、生活标准。这个标准,按照当地一类(或A类)低保标准的130%确定。也就是说:生活标准是低保标准的1.3倍,高于享受全额补助的一类低保户的补助标准30%,当然远高于差额补助的二、三类低保户的补助标准。在目前执行的社会救助标准中,仅仅低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困人员的特殊关爱和照顾。在一个特定地区,所有特困人员的生活标准是完全一样的。
2、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中有很多老年人,也有不少符合特定条件的残疾人。为了体现差异性,一般按照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况,设置不同的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例如,某地的标准分别为100元/人.月、200元/人.月、300元/人.月。特意查了一下,深圳市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是: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很明显,虽然补助标准的地域差别巨大,但都远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
而每月发给特困人员的供养金,是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之和。也就是说: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因为残疾造成的生活自理能力的差异,已经通过发放不同的照料护理标准的方式予以充分的考虑,并予以高标准的特殊照顾。因此,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015年9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中明确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这是国务院文件,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这应该是毫无疑问吧。总之一句话:不论任何人,不能因为同一原因,重复享受适用范围不同的政策优惠。
最后,顺便强调一句:低保户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更具体地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就是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则即可以与低保金同时享受,也可以单独适用,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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