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该如何确定?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谈一下个人看法。
一、什么叫监护人?监护人的权利是什么?所谓的监护人,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专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一般情况下,将监护人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应该有监护人。
监护人应确实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并能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地,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干涉。
二、法律对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具体规定做为我国最基础的法律制度,2017年3月通过,并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就是《民法总则》对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要严格按以上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个人和组织的顺序,依先后顺序依次确定监护人。必须在没有上一层次的监护人时,才能进入下一层次的人员中确定。
另外,在《民法总则》中,关于确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还有整整十一条,涉及大量的细节规定,非常复杂。本人身为非法律专业人士,实在无能力理清其中的头绪,不再展开。
三、民政人视角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做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法享有以上所说的五项权利,这是其履行监护职责所必须的。在现实生活中,身为监护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全力防止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发生伤人事件,或者自杀、自残的情况,即保证他人安全,又保护精神病人的生命安全。这方面,一不小心就出事,确实令人胆颤心惊,不得不防啊。民政部门时不时会碰上此类事情。
2、重度精神残疾人家庭,或者本人,可以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将精神病人全家人或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旦获批,即可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问题,又可以依法享有医疗救助待遇,保证精神病人送医治疗时的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十分重要,也极为关键。
3、在可能的前提下,将精神病人送到正规的精神病医院进行专业的治疗,尽力争取减轻病情、控制病情发展,或者治好疾病。有现实困难和问题,应多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残联协调、沟通,求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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