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来说,岳父岳母老后,女婿需要赡养老人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为本人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1、做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础性的法律,2017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做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做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以上就是三部基本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做出的基本规定。
二、怎样正确理解子女对老人所承担的赡养义务呢?应该特别强调的是: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关系伴随终生,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解除。2、对“子女”这个概念,也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即不论子女是男的,还是女的,都应该依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不会因为是女儿或者女儿的远嫁,而解除赡养义务。现实生活中,有儿有女的老年人,认为女儿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独生女儿运嫁,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其实都是错误的。3、从严格法律的角度讲,女婿固然没有赡养岳父岳母的直接义务,但作为女儿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在女儿赡养父母时,做为女儿配偶的女婿,应当协助。最起码:做为女婿,对岳父岳母承担着间接的赡养义务。这种规定,对于独生女儿的配偶来说,实质上几乎等同于直接赡养义务了。其实,这就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自然延伸而己。4、在法律上负有赡养义务,并不见得就有赡养能力。客观地承认这一点,现实地处理这样的情况,同样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很有现实针对性。
三、那么没有赡养能力条件又是什么?现实生活中,遇上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又该怎么处理呢?2016年10月,民政部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稍微解释一下:法定义务人,是指法定抚养人、法定扶养人、法定赡养人;相应地,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无抚养能力、无扶养能力、无赡养能力。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当法定赡养人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等情形时,才可以认定法定赡养人没有法定的赡养能力。毫无疑问,这个条件是十分严格的,可以说,现实生活中,符合这个条件的人确实不多。这是民政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当然有法定的效力。因此,千万不可对无法定赡养能力做扩大的解释,或者凭空想象,推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那么,如果法定赡养人确实没有赡养能力,又该怎么办呢?其实很简单:就是将老年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之内,按老年人的具体情况,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也就是说:家庭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解决了。
四、从法律上来说,岳父岳母老后,女婿需要赡养老人吗?题主提出的问题,已经在上面的论述中提到了。下面,我简单地概括一下。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法律并没有规定女婿有赡养岳父岳母的直接义务;但又规定,岳父岳母的法定赡养人(即其儿子、女儿)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其配偶(即儿媳、女婿)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可以说有间接的赡养义务。这对只有独生女儿的岳父、岳母来说,意义重大。对独生女儿的配偶来说,这与直接的赡养义务,事实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
写到这儿,我突然记起一个亦庄亦谐的比喻:一对夫妇,养了一盆花,多年施肥浇水,精心侍候了二十多年,眼看可以收获成果了,却叫一个突然闯入家中的王八犊子连花带盆一起端走了。这个王八犊子,就是女婿。
娶一个媳妇,意味着对一个家庭的完全接纳和承担责任。对于有年老的岳父、岳母的独生女儿的女婿来说,尤其如此。人活在世上,不能仅满足于履行了法定义务,还得传承传统的公序良俗,勇于承担应尽的责任,待人有情有义,尊老爱幼,这才是一个大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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