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保,而是交250元的合医合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的三种基本类型在社会保险范围内,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之间的实质关系是集体与个人关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种类型的企业三种基本类型。参保人当然就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种类型企业的职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城镇职工。正常来说,前两类人员是人们常说的体制内工作人员。
体制内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政策规定的比例交纳,一般来说是不会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用人单位交纳的部分都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支付,用人单位只需如实申报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准确计算每一位工作人员的保险金即可。
在企业职工这一人员类别,情况就极为复杂,各种各样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层出不穷。根本原因是企业做为用人单位,给职工按时足额交纳的社会保险由企业自行承担,最终进入企业经营成本。因此,一些小企业、私营企业、甚至是国有企业,会想方设法少缴职工的社会保险。
与城镇职工相对的另一类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是城乡居民。他们无工作岗位,无稳定收入。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只有两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保,都属于自愿参保,没有强制性。2020年城乡居民所交纳的医疗保险的参保金最低标准是250元/人.年。
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规定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所有城镇职工都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职工还要同时另外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更为重要的是: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参保,捆绑在一起,每月按规定比例由企业代扣代缴,政策上不允许选择性参保,不允许分开分别参保。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用人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获得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格;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三、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保,而是交250的合医合法吗?毫无疑问: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或者只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没有同时缴纳城镇职工医保以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肯定是违法行为,当然不合法了,这是肯定的。
尤其应该指出的是:用人单位逃避法定责任,将应该缴纳的城镇职工医保,私自变更为城乡居民医保,即混淆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区别,又减轻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相当于偷税漏税。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即有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因素,也有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工作严重不到位的原因,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做为单位职工,在此情况下,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向地级市、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税务部门举报,要求坚决查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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