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是工作多年的公务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不论员工是本人自愿,还是不自愿,由员工本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为员工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必须共同履行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一切与此不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根本法律依据。其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条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员工个人双方都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个人,都没有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由,是强制性的必须参保。当然,更不存在员工自愿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可以不缴的可能性。其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表明:对于员工来说,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时间界限是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这个时间界限也是违纪行为。
其次,员工自愿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又是什么呢?从上面法条的分析可以看来,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的缴费,是由员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双方共同完成的。即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直接代扣代缴,这一部分计入员工个人帐户;而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也按法律规定的比例予以配套,这是企业的用人成本,按规定记入统筹基金。这样一来,就有两种违法可能性:1、员工在职时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期可以多领取一些工资,暂时似乎对个人有利,可退休时没有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长期利益受损,后果极为严重。2、用人单位想方设法不缴、按最低基数、缩短员工实际用工的时间等方式缴费社会保险费,固然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但最终损害的还是员工应得的社会保险待遇,导致员工退休时没有养老金可领,或者领取很低的养老金,老年生活陷入困境。毫无疑问,这两种情况都是违法行为。可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最终吃亏的还是员工,合法应得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要彻底纠正,实际上只有理论上的可能性。这确实是员工们无可奈何的事情。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员工自愿不交社保,违法吗?公司真的能占到便宜?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便是由员工个人提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其实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做为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个法律责任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对企业是强制的,对员工也是强制性的。对于企业和员工双方来说,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必须而且只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员工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企业为了降低用人成本,选择给员工多发一些当期的工资,从而不缴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员工和企业同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这种情况,一旦被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金额1-3倍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然,如果一直没有发现,企业就蒙混过关了,经济上肯定占了便宜,由此造成的员工的终生利益损害,只能由员工来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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