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户口单身无儿无女无住房60岁以后能不能申请五保户?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给出结论:此人能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关键在于核查本人是否符合“无生活来源”这个根本条件。若符合条件时,就应该纳入保障范围;若不符合条件时,就不能纳入。为什么这么说呢?
按照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原来所说的五保户,现在改称为特困人员。两个概念所包括的人员类别完全一致,但在地域范围上有重大区别,也即:五保户只适用于农村地区,而特困人员则包括了城市和农村地区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更直白地说:原来城市中没有五保户,只得称为城市“三无人员”,现在也包括在了特困人员范围之内。
按照政策规定,特困人员包括三大类人群: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符合特定条件的重度残疾人、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孤儿。特困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或法定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这就是国家规定的特困人员的判断标准。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再来看一看题主己经明确提出的条件:单身,无儿无女,60岁以后。可以肯定地说:符合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这两个条件,但对是否有生活来源这个核心条件,只字未提。
坦率地说: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给回答者挖了一个大坑。对熟悉政策的人来说,当然不是问题。如果不熟悉政策规定,就很有可能一头跳下去,先入为主地误入圈套,做出错误的回答。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但确实暗埋大坑。至于题主提出的城市户口、无房这两个条件,是没有决定性意义的次要问题。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政策文件中的“无生活来源”究竟是指什么呢?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制定并发布的部门规章《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第六条明确地规定: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很明显:从根本上讲,所谓的无生活来源还是必须核查两个基本问题:1、各类收入的总和;2、家庭财产状况;3、同时,要十分注意己经明确地规定不能计入收入之中的几类特殊收入的正确处理。
具体说来,就是在核查单身老人的实际收入和个人财产状况时:1、如果本人为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退休职工,当然可以依法享受正常的退休金,生活一般不会有任何问题。即:正常退休的城镇职工,即使单身一人,绝对不允许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这类情况,实际工作中时不时会碰到,我就亲眼见到过好几个。2、如果本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其实际养老金的数额,减去基础养老金之后的金额,依然高于当地低保标准(或城市低保标准),也不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3、如果本人在银行有较大数额的存款,或者持有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大额商业保险,具体的认定标准由当地政府研究确定,各地也有所不同。一般以一年之内当地一类(或A类)低保户中,个人可以领取的总金额为限。4、如果本人有其它合法稳定的固定收入,如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捐赠收入,经过相关的工作人员核实确认,也不能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之外,不论是什么具体情况,就应该经过本人申请,将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至于题主提出的城市户口,不具有任何实质意义。关于无房问题,也可能是卖掉自己的房子而去租房住,也可能有原来单位提供、个人没有产权的福利房。总之一句话:无论怎么强调,住房条件有多么差,总不至于流浪街头吧。假如确实无房,一旦获批纳入保障范围之后,则本人即可以申请住房救助,也可以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直接去敬老院集中供养,这在政策上都是允许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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