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五年,公司不愿意补缴5年社保,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职工必须与所在企业双方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使企业与个人事先私下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协议,也因违反法律的规定,是非法的无效行为,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极为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里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应当”,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必须”,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执行,没有任何可以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就肯定要面对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还要注意时间上的强制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也就是说:从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以内,必须为职工办理完毕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这一条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在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上各自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为两个方面: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由企业统一代扣代缴,但必须告知职工各项缴费的明细情况,以保障其知情权。
为了落实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工作,国家还早在1999年1月就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其次,再看一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的权威解释。直接上截图,一目了然。
这个解释非常明确: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不缴养老保险费的协议,是违法行为,其协议是无效的。根本原因是:该行为使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再次,用人企业怎样承担的违法责任呢?《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这是对用人企业不给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处罚措施。如果延续时间长、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比较大的话,不但要缴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所有的五险,不仅仅只是养老保险费),还将承担应缴社会保险费1-3倍的罚款,另外,还有对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企业肯定会为此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
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对企业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罚措施。不按规定办理,不仅必须缴清社会保险费,还必须承担自欠缴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会让企业苦不堪言。如果企业的违法状态继续延续,还可以处以欠缴社保费1-3倍的罚款。这对企业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在公司工作了5年,入职时与公司签了一份放弃社保协议,公司不愿意补缴5年的社保,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综上所述,问题就非常清楚: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缴费责任,为每一位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上规定的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执行。不论是企业的要求,还是企业职工主动地提出,双方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是非法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签订了放弃社保的协议,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无效行为,法律根本不予认可,双方依然必须继续履行各自的缴费责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来说,有了放弃社保的协议,并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缴费责任。对于个人来说,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是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幼稚、短视行为,其伤害的恰恰是本人的权益。当然也是无效行为。要维护个人的利益,其实做起来非常简单:1、先主动与企业协商,要求企业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尤其是涉及到因放弃社保而给予职工一些所谓的补助或补偿时,更要实事求是地通过协商予以解决。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社局、医疗保障局——或者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当地税务局——举报,由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总之一句话:企业必须从入职时起,如数补缴全部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做为企业职工的个人,必须正确地认识社会保险制度,依法依规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别再傻乎乎地签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的放弃社保协议了。这种做法只能授人以柄,给维护自身权益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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