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60岁后死亡,曾缴纳过的养老保险会退还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来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民,如果不幸在60岁后死亡,其参保缴费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肯定能一分不少地退还给遗属;同时还依法享受丧葬补助金。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看一下《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我国,所有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事务,其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它是总的纲领,是母法,是基本法,任何与此法的原则规定不胡符的内容都是无效的、非法的。因其规定涉及到我国14亿人的切身利益,关乎每一个公民的生老病死,当然极为重要。
关于参保农民60岁后死亡后的社会保险缴费如何处理的问题,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也就是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论是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还是己实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由个人实际缴费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余额,是参保人的合法遗产,必须由其法定的继承人予以继承。
很显然,这个15个字的法律规定,确立了参保人个人帐户的余额,是死亡者的个人财产的法律地位,自然就应该按照我国继承法确定的原则,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更进一步说:参保人的个人帐户缴费,永远是个人财产,即便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中剩余的部分必须返还给其继承人,不会因为参保人的死亡,再蒙受经济上的损失。从财产的角度看,任何情况下,法律不会让不幸死亡的参保人的家人,再一次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这个规定无疑于一剂定心丸,从而让所有人放心参保。可见,法律还是非常贴心的,非常人性化的。
其次,看一下关于丧葬补助金的规定。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农民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肯定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当参保的农民死亡时,其遗属依法享受丧葬补助金待遇。
应该强调的是:这两个政策待遇的确定权,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毕竟,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大多数仅在地级市一级,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日常生活成本、地方财政负担能力、物价上涨的幅度等情况千差万别,不宜由国家统一规定。
举个例子: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也就是说: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8元,甘肃省确定的省补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合计每人每月103元。这样一来,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甘肃籍农民死亡的,应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为:103元×12个月=1236元。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农民在60岁后死亡,曾缴纳过的养老保险会退还吗?综上所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果在60岁之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养老金己经领取之后所剩的余额,是死亡者个人的合法遗产,社保局必须100%返还给死亡者的法定继承人,由遗属们继承。这是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问题。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老人在年龄超过72周岁后死亡,按139个月(即:11年7个月)的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己经全部用光,当然就没有余额了,肯定就无钱返还了。
另外,60岁后死亡的农民,其遗属还享受丧葬补助金的政策待遇。实际生活中,在办完老人的后事之后,由其儿女们带上相关手续,到当地社保局具体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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