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的科长算领导干部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毫无疑问:股级的科长当然不算领导干部。为什么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十个等级。与此相应地,公务员职级只在厅局级以下层次设置。其中,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同时,领导职务层次与公务员职级之间,既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例如,正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对应二级主任科员、一级主任科员;又有一定的分离,例如,县处级副职的职级可以晋升为二级调研员甚至是一级调研员。根本的原因在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实职未变的情况下,可以逐步地晋升公务员职级,享受更高一些的个人经济待遇。另外,完全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按规定逐步地晋升职级,享受更高一些的待遇。这就是职级并级制度的真正含义:未担任领导职务,并不影响实质性待遇的提高。
从领导职务层次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务员领导职务的最低层次为乡科级副职,即副科级,然后才是乡科级正职,即正科级,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股长这种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必须逐级晋升,一般不允许越级晋升。这两个职务层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科长,既有正科长,又有副科长。分别对应职级公务员的一、二级主任科员和三、四级主任科员。在最基层的县一级,其下属部门局、委、办的领导职务和下属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职务为正、副科级。在县属党政机关、乡镇党委政府机关内部,设置的下属中层部门的负责人就是股长或股级干部。说到底:根本就不在领导职务层次范围之内,或者可以说,公务员法根本不承认所谓的股长。
毫无疑问:正常情况下的股长、副股长,根本没有领导职务,其享受的职级待遇不过是一级科员而已,个别情况下还有二级科员,不过是科级建制的党政机关内部,直接指定或者内部发文任命的“下苦班长”而已。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要澄清一下:按照惯例,在县属党政机关内部,经常能见到由本级党委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一些相当于党政机关内部二级单位的下属部门,其负责人的任命权也由县委、政府行使,当然也享受正科或副科级领导职务,在单位内部通常按股级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在此情况下二级单位的负责人,当然就是领导干部,但属于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实际的职责权限是非常有限的。例如,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救助办公室、区划地名办公室,组织部门下属的党员电化教育办公室,乡镇党委、政府下属的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等等。
最后概括一下:我国的法律,事实上根本不承认股长这一领导职务层次。因此,正常情况下,在县属党政机关内部普遍性地直接任命的股长,即便是被习惯地性称为科长,依然是完全没有担任任何领导职务的一级科员,是标准的“假科长”,不过只是迎合了社会上好大喜功的传统习俗,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除此之外,如果是由县委、县政府按照正常的组织程序考察之后直接发文认命的,即便是股长的工作岗位,当然就是领导干部了。关键的问题其实就是干部管理权限,即由哪一级机关最终决定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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