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59岁亲戚是副科级干部,因贪污判五年,出来后还有退休金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曾在人员惩戒岗位工作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如本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来后肯定没有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可领;如为国有企业职工,肯定有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可领,但因执行政策规定要降低标准。为什么呢?
首先,分析一下个人的基本情况。这位亲戚现年59岁,是副科级干部,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此可见:1、年龄和性别。按照现行的退休政策,在正常情况下,第二年就年满60周岁了,可以正常地退休了。说明该人大概率为男性;如为女性的话,就是可以延迟到60岁退休的女性副处级以上干部或者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总之,至少目前本人尚处于在职状态,尚未退休,毫无疑问属于在职期间被判刑。2、担任副科级干部。说明本人大概率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前只有体制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职务或职级。现在的国有企业,都没有行政级别,包括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内的所有企业雇员,都统称为企业职工。即使是依然使用科级干部的传统称呼,一不为行政机关承认,不再称为企业干部,更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说到底:国有企业都有经营自主权和报酬决定权,国家一般不再干预。3、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但也确实包括了国有公司和基层群体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确有一定的特殊性。同时,有期徒刑五年肯定是实刑,表明本人当然就是犯罪分子,是必须到监狱中去服刑的。这个刑罚早已超过三年以下可以依法从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范畴。总之:如本人为党员,因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去监狱服刑的同时,肯定还要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因犯罪而失去工作岗位、失去一切职务和待遇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只剩下一个犯罪分子的身份标签。从此,就与原单位彻底失去了任何法律关系。
其次,看一下被判刑人员党政纪处分的相关规定。
1、党纪处分。经2018年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见以下截图):
很明显,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党员来说,其党纪只能是开除党籍。根本没有其他任何可能性。
2、政务处分。按本人在职期间具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本人为副科级公务员时。自然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制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也就是说:在2020年7月1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生效实施之前到《处分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起的这十三年之中,凡是被依法判处了刑罚的公务员,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这是标准的零容忍政策,说到底就是:不能将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保留公职,让其继续当公务员。显然,这里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2)本人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配套部门规章的规定给予处分。在这方面,目前继续有效的政策是由人社部和原监察部联合制定、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见以下截图):
很明显: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生效实施的这8年时间范围之内,凡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五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处分只能是开除公职,肯定没有任何通融的可能性。
3、当本人为国有企业的职工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起,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以国务院516号令明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此后企业职工的的奖惩事务,由企业自行决定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当然就可以按此规定单方面决定解除与被判刑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也会导致本人彻底失业。不过,这个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性,解除、不解除由企业决定,都可以。
4、从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生效实施。这部法律将所有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事项一律纳入其中,对五大类公职人员统一适用。该法对犯罪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见以下截图):
很明显:不论本人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是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管理的职工,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刑罚,其政务处分结果肯定是开除公职,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顺便说一句:以上提到了很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十分注意生效时间这个核心问题。同时适用、都有效的规定,凡是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最新的法律规定为准。
再次,开除公职的法律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无论是以前的政策规定,还要最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都明确地规定:一旦公职人员被开除,从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就必须解除其与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从此就彻底地失业了,与原单位没有了任何关系。
更为致命的是:被开除的人员、被判刑的人员,如果是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其依法应当享受的视同缴费年限肯定会被一律作废,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视同缴费年限被清零。说到底:这时候适用的法律规定,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的原退休制度中的连续工龄政策,至少可以延伸到1978年5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时期。这些政策目前都继续有效,还在执行中。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有个59岁亲戚是副科级干部,因贪污判五年,出来后还有退休金吗?综上所述,可以肯定地说:
1、如果本人判刑之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满释放之时已经年满64周岁,早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肯定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当然领不到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原因其实很简单:被判刑五年,又被开除了公职,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然也就中断了。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全国统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至今最多为7年时间。而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一律为视同缴费年限,又被依法清零。其结果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始终有效的实际缴费年限仅为7年,无法满足《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累计缴费15年的最低要求,当然肯定不能退休。
在此情况下,最现实的解决办法不过是:将实际缴费7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转移接续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可以领取待遇水平大幅度降低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毫无疑问:这种待遇,与正常的城镇职工依法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相比,几乎微不足道,绝对是一落千丈,在经济上这无异于自杀未遂。
2、当本人判刑之前为国有企业职工时,肯定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依法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但基本养老金无疑有一定程度的缩水。非常清楚的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国有企业开始起步,并在上世纪90年代全面地落实到位。虽然在判刑之后视同缴费年限亦然合被清零,但实际缴费年限至少超过了15年。在刑满出狱之后,当然就可以正常地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与正常情况相比,基本养老金降低的程度与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成正比,即:视同缴费年限越长,降低的幅度越大。
由此可见:一旦涉及到被判刑、开除公职这类事情,企业职工的结局要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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