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十五个月两年缓刑被单位开除,上诉有用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本人曾长期在人员惩戒岗位工作,相对熟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追究任何一个公民刑事责任的实体性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这是首先必须从基本概念上弄清楚的事情。例如,交通肇事罪,就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法律范畴。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就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说明交通肇事罪有两大特征:1、首先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2、因这种违法行为又同时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导致重大事故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毫无疑问,凡是因其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刑罚的所有公民,都是犯罪分子。
但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具体办理刑事案件时,在办案程序上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法》的法律规定。关于审级的问题,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具体的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通俗地说: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第一审之后,如果本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依法在上诉期限内上诉至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级法院依法做出二审判决以后,不管你服不服判决,必须按照二审判决执行。更直白地说: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诉期限之内,任何人都有权提出上诉,要求由上级法院做出二审判决。即:本人一旦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即自动失效了。
必须明确强调的是: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经过两审才能终审。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如果本人未在上诉期之内进行上诉,表明本人接受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后,一审判决就自动地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上诉是有明确期限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本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开始计算。如果超过10日,那就肯定是彻底地丧失了上诉权。说到底:刑事案件的上诉期只有10天,凡是未在10天的期限内提出上诉的,法律就不再允许本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当然就自动生效了。即便是已经提起上诉的案件,在法院做出二审判决之后,就不能再上诉了,不管你服不服二审判决,判决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按二审法院的判决执行。
总而言之,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本人肯定有提出上诉的法定权力。但未在10天的上诉期限之内依法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立即生效。凡是提出上诉的,二审判决自依法做出之后立即生效。这里的关键问题:刑事判决是否已经依法生效。
第二、刑事案件的上诉有用吗?从理论上讲,凡是上诉的案件,其最终的判决结果无非是三种:1、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说到底就是: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改变判决结果。2、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重新做出新的判决,即改判。3、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办案程序不合法,被二审法院发回,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做出新的一审判决,即:发回重审。这三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无论是维持、改判还是发回重审,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因此,对于题主提出的上诉有用吗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说:有的确实有用,有的则完全没用。说到底:刑事判决是由法官依据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依法提起公诉的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后果而依法做出的法律判断,是一种主观结论,法官当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不同法官认识上的差异。但总体来说,这种差异被控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因此,那种寄希望于二审判决一定轻于一审判处的想法,其实是非常不靠谱的,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第三、教师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在职期间构成刑事犯罪的教师的处分事项,当然必须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1、普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了拘役、管制两种刑罚时,可以给予降级、撤职及以上处分,所谓的“以上处分”,当然也包括了开除处分。只有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必须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非常明显:题主所说的“判十五个月两年缓刑”,正好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畴;2、所谓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即:对于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只要是被判处了刑罚的,则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显然,对事业单位领导的法定要求比普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严格一些。
同时,对已经被法院依法判处了刑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其最基本的程序要求是:不论是只有一审判决的,还是经过二审判决的,必须以法院的刑事判决已经正式生效为前提条件。毫无疑问:没有生效的刑事判决,肯定不能做为给予处分的法定依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凡是涉及到此类事项时,首先就必须弄清楚:已经做出一审判决的,本人是否提出了上诉。凡是提出上诉的,一审判决不可能生效。只有本人未上诉且已过了上诉期限的,一审判决才产生法律效力。何况,上诉期限仅仅只有10天时间。因此,最正常的做法是:等待过了上诉期再开始着手处分程序。说到底:用于处分工作人员的刑事判决书,必须建立确已正式生效的坚实基础之上,这是很简单的刑事法律常识。处分决定机关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此类事情上闹出笑话的。如果依据尚未生效的判决书给予了处分,若二审判决发生改变,政务处分就必须随之改变。在此情况下,只能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给予处分,这就是工作人员不懂法、不称职直接造成的,在工作上是极为被动了。
另外还要特别强调的是:从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贵政务处分法》正式生效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为公职人员中的一类人,被判刑之后的政务处分事宜,肯定要按这部最新的法律执行。
第四、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教师犯交通肇事罪,判十五个月两年缓刑被单位开除,上诉有用吗?综上所述,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五个月并宣告缓刑两年,在刑事判决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被单位或行政主管机关开除公职,毫无疑问是很正常的事情,也完全符合《处分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应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刑事判决还在10天的上诉期限内,一审判决尚未正式生效;或者本人已经正式提出了上诉,一审判决自然就不会生效,二审判决尚待做出,在此情况下,就被给予了开除处分,至少在程序上肯定是有问题的。在现实生活中,如此极端的事情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
概括一下:刑事处罚是处分的前提条件,分别由法院和本人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同的单位相互之间衔接、沟通又是需要时间的,一旦超过了10天的上诉期,本人自动地丧失了上诉权。因此,在已经明确被法院判刑,单位或部门又按规定完成了开除公职的程序时,大概率本人已经无权向上级法院上诉了。所以,不可能再有向上级法院提出司法上诉的机会,说上诉是否有用,其实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写到这儿,我突然想起另外一回事:处分程序上的“上诉”,即在不服处分决定的情况下,既可以由本人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依然不服的,又可以向再上一级单位提出申诉。申请复核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复核决定;提出申诉的,也必须按期做出处理决定。这就是处分法规中的法定“上诉”程序,也叫救济程序。无论是申请复核,还是提出申诉,其基础都是不服处分决定,当然既有改变开除处分的可能,也有继续维持不变的可能,对此,只能就事论事,切不可一概而论。毕竟,本人已构成犯罪,被判处了刑罚这个大的基本前提是不可改变的。这与刑事司法中的上诉程序,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儿,千万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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