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执行前夜,为逃避死刑自残后受伤严重,会多活几天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死刑犯想通过“自残”的方式来续命肯定是行不通的,一是受限于监狱或看守所的看押条件,二是与死刑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关。
首先,对于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犯而言,生命存续期一般都在1年以下了,而对于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监管。看守所的看押强度与监狱无异,所有的生活用品、居住居所都有防止“自残”的预先设定;另外,虽然死刑犯和普通罪犯是混押的,但洗漱、睡觉、活动、劳作、休息等都在监控视线之内,想要“自残”是很难的。
而且监管人员一旦发现死刑犯有自残或者有伤害他人的举动,或者会对其进行单独关押,或者或对其采用脚镣、手铐等械具,对其行动进行限制,想要“自残”无异于比登天还难,监管会想尽一切办法保证死刑犯的健康、完整和健全。
第二,严格意义上来说,死刑犯何时被执行死刑,他自己是不知道的。按照死刑的执行程序,死刑执行前必须要收到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令,执行法院在收到执行令后,7日内通过枪决或者注射执行死刑。也就是说,即便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执行前还需要等待死刑执行令,而执行令何时能送达到执行法院是不确定的,就连执行法院都不知道执行令何时会送达,更别说被看押的死刑犯了;
再者,执行令下达后的7天内随时都有可能执行死刑,但具体是哪一天,死刑犯是未知的,期间还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会见家属、验明正身、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等,之后才会在7天内的某一天执行死刑。何时执行,死刑犯未知,又何来“执行前夜自残”一说呢?
第三,“停止执行”的三类情况中,不包括“自残”。《刑事诉讼法》第262条中确实规定了应当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形,分别是: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第一时间上报最高法,由最高法进行裁决。但是很明显,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况中并不包含“自残”,也就是说自残造成的轻微伤并不影响死刑的执行,想通过这种小伎俩进行“续命”基本是行不通的;如果自残造成受伤严重,那么实践中极有可能也不会停止执行,毕竟《刑事诉讼法》中并未特别说明死刑犯伤情严重则可以停止执行,作为执行机关的法院有权继续执行,这并不违规。
综上,一是看管严格,出现自残的概率极低,更不用说自残造成受伤严重的情况了,这种概率更低;二是执行是在接到执行命令后的7天内的任意一天实行的,死刑犯是不知情的,所以不存在“执行前夜自残”的说法;第三,法律为大,法条并未规定自残导致的受伤严重属于“停止执行”的情形,因此执行机关没有叫停执行的义务,可以继续执行。
实践中,对于绝大部分被判处死刑的死刑犯而言,被判处死刑的那一刻才是出现“情绪失控”的高发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等到真正执行的时候,大多数的死刑犯已经情绪稳定和坦然接受了,一般都能做到平静面对,自残、情绪失控出现的概率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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