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枪毙前,家属需要提前做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死刑犯家属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看一下死刑的执行程序就知道了:
但凡是执行死刑,一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签发执行命令,执行命令下达到下级法院后,下级法院确定执行日期和执行地点,根据刑事诉讼法,执行地点既可以是刑场,又可以是羁押场所。执行前,同级检察院会派专人临场监督,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人员会通过多种方式“验明真身”,比如询问姓名、年龄、籍贯、犯罪事实、家庭住址等信息,还会通过案卷中的照片进行反复的比对,在确定确为本人后才会进入下一道程序。
在死刑执行前,死刑犯有要求会见或电话联系家属的权利,如果家属同意会见或通话,死刑犯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和会见地点和家属见上最后以免,交代一下临终遗言。在以上程序都完成之后,接来就进入到死刑执行环节。特别说明一点的是,我国从1997年开始就建议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注射的方式执行死刑,但是限于注射死刑成本较高,而且需要建设专门的药物注射室或药物注射车,所以个别条件达不到的地区仍然采用枪决的方式,执行地点选择空旷的刑场。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死刑的命令应当对外公布,但现场一般是不开放的,所以家属不可能出现在现场,这也是出于安全角度的考量,同时也为了避免刺激家属的情绪。在死刑执行过程中,现场不仅有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还有法医、医生、武警或公安,他们或者起到督导和指挥的作用,或者起到确定是否死亡的作用,或者负责现场安保,各类工作人员缺一不可。现场所有的环节都需要临场书记员登记在案,最终交付给执行的法院,执行法院在事后还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执行结束后,由现场法医验明正身,确定死亡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会通知死刑犯的家属,一是进行死刑犯生前遗书、遗言、私人物品的交接,二是进行骨灰盒或遗体的交接。注意,与家属交接的既可能是“遗体”,也可能是“骨灰盒”,因为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的遗体必须由执行机关进行活化,只规定“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事实上,大部分执行机关都会一套程序走下来,家属会被通知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死刑犯的骨灰,但个别条件达不到的地区,领到的可能是死刑犯的遗体,由家属自行负责火化。
注意一点的是,无论人民法院通知家属领取骨灰或遗体,都是有规定期限的,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家属不领取或者拒绝领取,人民法院会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方式登记在案并存档。另外,对于家属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取或拒绝领取遗体的,按照《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的第三条,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犯遗体可供利用,或者部分器官可供利用。当然,执行死刑前家属或死刑犯本人同意捐献遗体或器官的,遗体和器官也可供利用。
以上就是死刑执行的大致程序,从程序上来看,死刑犯家属在临刑前并不需要刻意准备什么,如果临刑前接到了死刑犯的会面请求,愿意会面的可以临刑前与其见上一面,听一听他(她)的临终遗言;
鉴于非工作人员不能出现在行刑现场,家属无需准备任何东西,在接到人民法院收殓的通知后,到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遗体或者骨灰就可以了。
事实上,现在大部分地区的执行法院都会一套程序走下来,在死刑执行前,家属可能会接到死刑犯的会见请求,这就是“临终一面”;而后就是进入等待期,临刑工作组在经过身份确认、现场执行等程序后,大概率会将遗体火化,等家属见到死刑犯的时候就是一捧骨灰了,接回去自行下葬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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