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跳槽的员工纳入失信人员,那企业呢?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劳动力是一个市场,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自由,是市场行为,如果把这种私人行为纳入到征信系统,有失公平。如果按这种逻辑,员工可不可以要求把开除员工的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这种把什么事都靠征信解决是懒办法,只是现在失信惩罚力度有效,就想搭这趟便车。回归根本,企业还是在用人管理和招聘上下功夫吧。
一、什么是失信人员?失信人指的是背约、不守信用的人,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规范,不涉及法律约束。但也有一些人把失信人当成失信被执行人,等同于老赖,这种说法有失偏颇。
老赖,又称失信被执行人,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国家执法机构也无法对其实施有效措施,即使债权人胜诉也无法获得还款的人。
二者区别在于失信属于道德上的不守信用,老赖是专指经过法律申诉也迟迟不还钱的人。
二、哪类员工可以纳入失信人员?将跳槽员工纳入信用系统,归为失信人员,应该针对的不是正常跳槽,而是恶意的跳槽行为,比如“职业碰瓷”。
“职业劳务碰瓷”这些求职者跟碰瓷相似,在短时间内频频换工作,然后故意跟企业不签合同,辞职后起诉企业索取赔偿;或者故意不好好工作被开除,索取经济赔偿金。比如,江苏某男子在两年内换了20份工作,辞职或被开除后就把单位告上法庭,各种找茬索取经济赔偿。
对于这种非正常的、恶意跳槽的职业碰瓷,的确应该拿出措施,比如:纳入失信管理系统,上行业录用的黑名单等等。
三、正常跳槽的员工不应纳入失信人员劳动合同法给了员工提出离职的自由,想跳槽离职,过了试用期的员工只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即可,这也是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为跳槽的员工给予了支持和规定,任何人都有在法律框架之内,选择在一家企业上班,或者从一家企业离职,这是人身权利的基本权力之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是互相选择的,如果员工想跳槽,比如工资薪酬待遇低、发展空间狭窄、企业文化氛围不好、同事之间勾心斗角,那么员工内心失望,自然就会想离开。员工跳槽也只是为了更好的生活,让自己有更多的机会,并不是他们一定要追求某种利益。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这是一个万年不变的道理。
况且,纳入征信系统必须是有重大的违法违规犯罪行为,而且失信人员会被联合惩戒,限制乘坐飞机火车等,而正常的频繁跳槽显然达不到这种程度,所以,不能随便能被归为失信人员的。
四、如果把跳槽的员工纳入失信人员,企业应该怎么办?将跳槽员工纳入征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可以不可以?当然可以。这样一来,不让员工跳槽,员工从一而终,这相当于日本的终身雇佣制,员工从此没有失业之忧,求之不得呢!不过,前提是得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理清楚。
企业既然提出来了,不让员工跳槽,否则就是失信人员,这相当于员工的义务。员工的义务明确了,那么企业的义务呢?总不能只有员工尽义务,企业只要权利吧。所以,也得明确企业的义务。比如:
1.成立管理组织。
公司规章制度、奖惩考核、薪酬调整、员工福利以及涉及大多数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独立的管理组织同意。否则,纳入企业的征信记录,并和全国征信系统联网。
2.为员工足额缴纳保险。
很多企业都是按最低标准为员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甚至有的企业干脆不予缴纳。既然不让员工跳槽,那就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所有员工按与管理组织协商一致的标准足额缴纳五险一金。
3.不能辞退员工。
既然不许员工跳槽,企业也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如果辞退员工,必须经管理组织同意。辞退时,须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为员工支付补偿金。如果有逼迫员工离职行为,经管理组织确认,计入企业征信系统。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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