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师从参加工作开始到正式转为公办教师期间不视同交养老保险,合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如果转正后一直从事教育工作,就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休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否则就不计算为连续工龄,也不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我国农村中小学由于教师编制严重不足,经当地村委会(大队)同意,吸收了大批的初中或高中毕业生到学校做代课教师。这些代课教师身份是农民,工资由村里(大队)支付。从八几年开始,有民办编制的教师上级给予民办教师补助,这些教师统称为民办教师。民办教师作为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广大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
后来,全国各地为了充实教师队伍,也为了解决民办教师的待遇,拿出一批公办教师编制,采取脱产到师范学校进修、直接考试后转正等方式,让大部分的民办教师转成了公办教师。
民办教师转正成为公办教师之后,他们的正式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认定和计算呢?
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1987年上半年在答复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问题的询问函时,已经明确指函(《(87)教计字165号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教育工作以续工龄"。
从那以后,全国都有了统一的政策,民办教师转正后,只要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休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从民办教师转正后改行从事教育以外工作的,则不计算为连续工龄,自然也就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清楚地知道,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问题的文件,早就已经成为了全国处理民办教师工龄的统一政策。题主所说的民办教师从参加工作开始到正式转为公办教师,如果转正后一直都在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转为公办教师之前的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退休时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没有算为视同缴费年限,那肯定是不合理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提出申诉,请他们帮忙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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