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教工的教龄补贴有提高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教龄津贴提高仅针对在职教师,已退休教师不享受教龄津贴提高带来的福利。
在职教师享有教龄补贴,且对退休后养老待遇的提高有利;教龄津贴在1985年设置,目的在于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也是我国重视中小学教育的侧面体现。
根据80年代初出台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对普通中小学教师、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开始发放教育津贴,津贴标准规定如下: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以现在的工资水平看当年的3-10元津贴确实不多,但是实际上那个年代的工资普遍仅有几十元而已,津贴占比在10%-30%左右,确实对教师起到了鼓励的作用。
但现在教师的工资已经涨到几千元上万元了,3-10元的教龄津贴还没有涨,这显然已经失去了原本的鼓励作用,成为可有可无的“鸡肋”。
而随着近两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切实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薪资收入,力求教师薪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在“意见”的鼓舞下,加上社会上要求提高教龄津贴的呼声越来越高,一些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也站出来发声,终于河南率先做出了表率:
去年河南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
2019年7月1日起,教师的教龄津贴在落实国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每增加一年教龄增加10元的标准累计计算核定。
如此一来,假设河南一名中学教师的工龄是20年,那么之前的国家教龄津贴是10元/月,现在在原来基础上又提高了200元/月,这样算来一个月的教龄津贴就是210元/月,对薪资待遇的提高还是很有帮助的。
对于在职教师来说,教龄津贴提高意味着薪资水平提高了,那么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就“水涨船高”了,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余额累积的更多了、平均缴费指数也提高了,如此一来显然能提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是教龄津贴提高的受益者。
但养老金并轨后,对于退休教师来说,他们享受不到教龄津贴提高带来的福利根据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也就是说1985年7月1日前退休的老教师因为教龄津贴制度尚未建立,所以养老金不享受教龄津贴;1985年7月1日后退休的老教师,退休前享受教龄津贴的,养老金教龄津贴照发。但他们能享受到教龄津贴提高带来的养老金提高的福利吗?答案是不能。
2014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审核通过,2015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颁布后,养老保险正式并轨,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金开始直接与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养老账户直接挂钩;
而且在历年养老金上调政策上,几乎每年都遵循“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的原则,整体调整幅度在5%左右,且并未针对退休教师提出专门的“教龄津贴”或“教龄津贴提高”。
也就是说教龄津贴提高对于已退休的教师来说几乎没有意义,受益的只是在职教师而已。
小编建议:相关部门应该思考下如何提高已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待遇已退休教师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不夸张的说对于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都有重要贡献,正是有他们的坚持和坚守,才为我国提供了一代又一代、一批又一批的高素质人才。
之前国家经济水平差、“底子薄”、财政收入少,教师的待遇普遍不高。但是现在国家富了,经济发展上去了,财政收入也增加了,国家和相关部门理应让退休老教师享受到国家和经济发展的红利,所以理应思考一下如何提高已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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