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辞退我,让我写离职申请,当天下班就让我走。我没有签,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公司无故辞退你,你肯定是不能写离职申请的,像这种情况,公司至少违反两条规定,一是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二是不是书面通知,那么种情况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至于公司让你离职,而且是要求当天下班就要离开,这种情况目前在职场中的确比较常见 ,但是很多企业,都会主动找员工进行协商,就是以前的个体老板,很多人离开时老板都要包过红包。我们经常看见很多电视剧,过去的很多大户人家,在遣散下人时,都会给予一定的遣散费用,好让其回家找到生活出路。但是像你们这种企业,当天通知,要求当天就要离开,这不但与国家劳动法规的精神格格不入的,同时也和中华民族与人为善的传统、道德观念相悖的,对于这样的公司,这样的老板,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持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辞退你必须给予经济补偿,但像你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当天通知,当天要求走人,而且还要你写离职申请书,既干了坏事,还要将恶人的名声嫁祸到劳动者身上,不但情节恶劣,而且手段也比较卑劣,是属于违法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而不是经济补偿。根据这种情况你可以主张以下事项;
一是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要求员工当天下班就要离开,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二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不但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而且还要威胁劳动者写离职申请,也不和员工协商一致,属于违反劳动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和精神,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三是如果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还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在公司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为离职前本人12个月工资的平均工资。比如你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就要按照三个月标准工资的进行补偿,同时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经济赔偿就是六个月的经济赔偿金,加上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就是7个月的标准工资。
当然像你所说的这种小公司,由于管理极不规范,老板的法律意识和公司相关部门,特别是人力资源部门在老板不懂法的基础上,也是唯老板命令是从,不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精神对老板进行提示,其实也是对老板的不负责任,所以只能进行维权。维权的方式简单一点的就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复杂一点的就是提起劳动仲裁,当然必要的证据材料还是要尽可能收集,比如劳动合同,公司让你辞职的结算清单,平时的考勤记录,工作牌、工资流水等。
综上所述,公司无故辞退你,还要让你写离职申请。当然你拒绝签字这是非常正确的做法。由于公司的操作程序完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退条款和程序,除了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赔偿以外,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