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追小偷,我伸脚绊倒小偷,小偷摔倒撞死了,我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协助抓捕本来是好事一件,值得提倡和颂扬,如果小偷因你一脚而被成功捕获,那么警方还会给你竖起大拇指。
2017年8月30日,成都市某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巡逻,巡逻到东沙街的时候发现两名男子鬼鬼祟祟、形迹可疑。正当警员上前盘问的时候,其中一名黑衣男子拔腿就跑,另一名瘦高男子被控制。
警员一边追黑衣男子,一边高声喊:‘不要跑’,但黑衣男子不听警告,加速逃跑。
正在追赶无望的时候,路边一名正在就餐的男子伸了一脚,把经过此地的黑衣可疑男子重重绊倒在地上。随后该黑衣男子被赶来的警员制服。警员从被制服的黑衣男子身上搜出苹果手机一部,事后发现正是刚刚偷盗所得,被正在周围搜寻的失主认领了。
成功抓获两名小偷之后,小偷被刑事拘留,而警员也联系到了当时“伸脚相助”的“吃瓜群众”,对其协助抓捕的行为进行了肯定,并表示愿意给予一定的奖励。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警员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有热心市民相助,这才成功抓捕。
但是,此案件中,市民“伸脚相助”并未对小偷造成太大的伤害,仅仅是起到了制止其继续逃窜的行为。如果换一个极端的结局,比如市民因为伸脚致使小偷摔倒,而小偷正好要害部位着地而死,伸脚的市民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呢?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市民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虽然本意只是想协助警员抓捕、制止小偷继续逃窜,但其伸脚的行为间接导致小偷摔倒死亡,虽然“致死”不是主观故意,但“伸脚”确实直接导致了小偷的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范畴。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小偷虽然违法在先,但其基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还是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况且,小偷违法,警员抓捕是出于职业职责,有抓捕的责任和义务,但市民有权对其进行抓捕和定罪吗?显然没有。其“伸脚”导致小偷死亡的行为应该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侵犯了小偷的生命健康权。
当然,关于这一问题还有另一种观点,试想一下,“协助抓捕”是市民的义务,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既合法又值得提倡和鼓励;“伸脚”用的是“血肉之躯”,既没有用凶器、也没有用利器,在没有借助第三方器材的前提下,显然暴力程度适中、行为合理;小偷摔死的结果没有可预见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摔倒都会致死,“致死”和“摔倒”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然的联系。综上所说,小偷摔死应该定性为“意外事件”,“伸脚”的市民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也没有经常赔偿的义务。
当然,上述认为“无责”的观点仅限于“伸脚”,如果市民协助抓捕用的是刀棍等器材,那结果就大相径庭了,甚至可能被认为是“主观故意”,超出了“暴力适中”的范畴,极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两种观点是较为常见的两种主流观点,遗憾的是我试着查询相似案例,但没有找到实例,也就无法得知法院会如何裁决。如果真有这种案例发生,关键要看警方是否将小偷摔死定性为“意外事件”,如果是“意外”,那么协助抓捕的市民就没有责任;当然,检方有可能会以“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小偷家属也有可能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这就要看法院一方的裁决了。
个人认为,市民的责任“可有可无、可大可小”,如果足够“幸运”,一点责任也没有;如果不够“幸运”,有可能被追究民事赔偿,在获得家属谅解的前提下免于或减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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