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后通过微信支付的嫖资,能作为证据吗?有追诉时限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看到这么问题马上想起来了音乐家云迪,同样没被抓现行,单凭对卖淫女转账记录的追溯,云迪到案后就直接老老实实地撂了。
卖淫嫖娼一直是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打击又分为两种,一是专项活动或个案中“抓现行”,遇到“抓现行”,在“衣衫不整”的情况下,无论是谁都很难抵赖,基本上一抓一个准;
另一种就是先抓到一个卖淫女,然后通过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账本等进行“倒推”,对前期嫖娼的嫌疑人通过打电话或者其他口头传唤的形式进行讯问,最终断定其是否存在嫖娼行为。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没被抓现行,仅凭转账记录就能认定为是嫖资吗?能作为嫖娼的证据吗”?
奉劝一句,遇到这种情况别抵赖,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老老实实的交代就行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且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证据的固定和支撑首先要明白一点,卖淫嫖娼并非一定是“发生了关系”,比如前期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谈好了价钱并给付了钱财,但是后来因为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也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也就说,假设某人承诺该笔转账是“嫖资”,但是因为没被抓现场而百般抵赖,说“嫖资”是“扶贫”,那么对不起,一样可以认定为嫖娼,即便事后不能证明发生了关系。
第二,在《行政诉讼法》第33条中规定了7类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嫖娼“书证”的范畴,但是嫖客也可以抵赖,比如硬要狡辩这笔钱不是嫖资,而是从该女子处购买的商品或者是其他合法的服务。可以抵赖、可以狡辩,但是要做好心理准备,买的是什么商品?什么品种?多钱一斤?买了几斤?这些你能确定都与卖淫女事先商量好了吗?两人的口供能达到100%的一致吗?
再就是卖淫女可以提供陈述、进行指证,这就是“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在“物证”和“当事人的陈述”两项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如何狡辩?
第三,大可放心吧,被控制的卖淫女是完全不会“抵抗的”。
也许还奢望卖淫女“仗义”,不会出卖嫖客。但在实践中,这种可能性几乎为0,为什么呢?
很简单,卖淫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在处罚上,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注意这里的处罚自由度较大,说白了就是可轻可重,那么如果女方不抵赖、主动交代、协助追查嫖客,理论上处10日拘留就可以了,可以不罚款;但是如果硬抗,对不起,15日拘留加5000元罚款。
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坦白,通知家属、通知单位,颜面尽失。那你觉得女方真的会如你想的那样不予指证吗?她都指证了,嫖客还扛得住吗?
综上三个方面,即便嫖娼没被“抓现行”,但如果排查到转账记录,再结合女方的陈述和指证,基本都可以认定为嫖娼,那些所谓的“证据不足”、“硬抗”、“百般抵赖”都存在于影视剧中,低估了民警的办案实力。
再者,说一下“追诉期”的问题嫖娼行为追诉期到底是多久?有说两年的,有说6个月的,争论不休。
认为是两年的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即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认为是6个月的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即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其实这么一对比,答案就很明显了,对嫖娼行为所作出的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比如我们经常在案情通报中看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某某因嫖娼,给予15日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依据哪部法律就按照哪部法律的追溯期,所以嫖娼行为的追诉期,应当是6个月,过了6个月再被发现的话就免于处罚。
但是尤为要注意一点,前面所说的追溯期限,指的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如果有连续或继续状态,那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这句话什么意思呢?比如2020年1月1日发生的嫖娼行为,那么2020年6月1日之后被发现就不处罚了,但是如果2020年3月1日又再次嫖娼,那么追诉期计算到2020年9月1日,1月1日发生的行为依然要被追溯。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通过微信转账的嫖资可以结合女方的陈述被认定为证据,几乎不存在狡辩的可能;
嫖娼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期是6个月。
卖淫嫖娼行为伤害夫妻关系、伤害家庭关系,更可能名誉扫地,且有传播疾病的风险,可千万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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