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没有货运资格证为理由拒赔,这种做法合法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可以很明确的说:无货运从业资格证出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未取得货运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会面临交通部门的处罚,属于违章作业行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从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通过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后由交通部门核发的一种证件。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符合自己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货运工作,而未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虽然按照驾驶证也具备驾驶资格,但是一旦从事货运经营活动则会被认定为违章作业。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上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必须取得货运从业资格证,并且要随车携带。对于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就驾驶道路客运、货运车辆的,交通部门会依法予以金额不等的罚款等处罚。
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未取得货运资格出现交通事故并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实际操作中,一旦未取得货运资格证的司机发生事故造成车损或者伤亡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从降低成本支出的角度拒绝赔偿。司机自知未取得货运资格证就上路运输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所以有的人就会选择“息事宁人”,不再向保险公司追偿。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据此拒绝理赔的行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一旦走到诉讼阶段也不会受法院支持。
有些保险公司自作聪明,在保险合同中设置了一些“免赔”的条款,甚至有些保险公司在免赔条款中会直接写到: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等情形的,不予理赔。
但实际上保险公司设置的诸如此类的免赔条款是“不公平条款”,已经违反了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属于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对法律法规产生了对抗性,所以是无效的。
我们列举一个发生在福建长乐市的实际案例:一:事情经过:
吴某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持A2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4月,驾驶公司重型半挂牵引货车送货。
送货途中,另一人林某驾驶着一辆轻型货车避让不及,一头撞上吴某停在路上的货车。
事发后,林某受伤送医。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
加上医疗费在内等,送医就诊的林某产生各项损失17.7万多元。
由于吴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是物流公司所有,虽然交强险、100万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险齐全,但保险公司单方面认为,物流公司不能提供驾驶员吴某的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二:法院裁决:
随后双方诉诸法院。
长乐市法院认为驾驶员吴某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吴某具有驾驶员资格。从这方面看,吴某有无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其驾驶车辆的资格。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没有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会增加了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
保险公司单方面拒赔的要求属于“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应依法享有理赔权利的情形”。 因此,该条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个例,类似于这类纠纷诉讼还有很多,法院都不会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诉求。
结语:所以综合以上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来看,货运资格证虽是货运从业者必须要取得的资格证,无证从事经营性货运行为会受到交通部门的处罚,但是无相关从业资格证,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其承担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无论有无相关资格证,保险公司都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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