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车主车身张贴731字样,行拘15天,顶格处罚了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解气!南通车主尹某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这个处罚是对其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吗?依据是什么呢?
我们先来回顾下事情的经过:近日,有网友在路上拍下了一组照片,照片显示,一辆日本三菱牌黑色轿车后挡风玻璃上张贴着“日本、必胜,总军区、731、部队”的字样,同时车门上还张贴着美丽国的国旗。
随后网友将该照片发布在网络上并留言“还不处理”?江苏网警回复:“已掌握,在办”!
后来,南通交警找到涉事车辆,不仅暂扣车辆、责令车主将相关车贴清除,并做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通过崇川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来看,车主尹某自己的供述是网购了车贴,贴在车上进行“炫耀”,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崇川分局对尹某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
大家拍手叫好的同时,不禁有这样的疑问:“顶格处罚了吗”?“总觉得力度不大呢”!那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算是顶格处罚吗?依据是什么?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是这么规定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很显然,车主尹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与否,既可以“轻罚”,即5-10天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也可以将该行为列为“情节较重”的行为,顶格处罚是15日拘留加1000元以下罚款。
尹某正是被处以15天的拘留,但“警情通报”上并未说有无罚款,所以单从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长上来看,已经算是顶格处罚了,看来尹某的行为没有被姑息,严惩不贷!
有没有其他的适用法律?能不能处罚得再重一些?很多人觉得拘留15天不足以达到警示作用,那么有没有其他的法律条文能给予更重的处罚呢?
从目前所掌握的情况来看,想要更严厉的制裁尹某恐怕还缺乏证据的支撑,不过,如果发现他还有其他的出格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或其他法律条文:
比如,《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虽然支持重罚,但是判罚有尺度,有法可依的同时还要有证据,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尹某的处罚点是“猎奇”或者说是“炫耀”心理作祟,还没有构成亵渎、否定、侮辱、诽谤的事实,用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条文来给予更严厉的处罚恐怕是行不通的。
但是,明眼人可能会觉得此人“并不简单”,比如,日系三菱车辆、车标除了出现“731”、“日本”、“必胜”等字样以外,车门上还贴有美丽国国旗,这难道都是巧合?更重要的是此人31岁,这个年龄不能说他心智不成熟或者没有辨别能力吧?平时不看新闻、不了解历史吗?为什么不购买其他的车标?偏偏购买这种伤害群众感情的车标说得过去吗?开车贴有这种字样的车在大街上招摇过市,意图何为?
种种迹象表明,此车主可能“不简单”,也许这是一条线索、一个契机,有必要深挖,看他究竟有无其他伤害人民感情或者侮辱先烈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支持严惩!也必然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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