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跳水救人,发现落水者是其仇人坚决不救后溺亡,男人有罪吗?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这个问题看似荒谬,但却在现实生活中真实上演过,还曾被编入司法考试。至于答案,众说纷纭。
下面在结合实例的基础上,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先看实例:
前几年,河南焦作,一男子背着行囊兴高采烈地走在回家的乡路上,此人不一般,刚刚蹲了三年的大狱,那天刚刚释放。
那天他一边哼着歌一边走,就在经过一座桥的时候,发现河边人头躜动,有人惶恐不安,有人在大声呼喊。此时的他可顾不上看热闹,毕竟3年没有回家了。
但此时有人呼喊:“有人落水,赶快救人啊”!男子一听,这忙得帮啊,毕竟自己是受过再教育的人,这点觉悟还是有的。
于是男子跳下河去,向落水者游去,岸边的人纷纷拍手叫好。但就在男子潜下水将落水者托举出水面的时候,突然发现落水者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仇人。
原来,当年男子之所以入狱,就是被该落水者所赐,落水者是村里有名的一霸,平时把调戏妇女当做乐趣。3年前,就在落水者调戏男子老婆的时候,男子把他打成重伤,这才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想不到你也有今天”!男子看清落水者的脸后,果断抛弃了,尽管落水者一再哀求,男子也没回头,转身向岸边游去。最终,落水者彻底沉落水底,溺水身亡。
事后,救人男子被刑事拘留,后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那么救人男子究竟有罪还是无罪呢?法律方面的从业者众说纷纭,分歧也不小,但主流观点认为他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下面结合这个实例,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该案中,男子故意杀人罪成立:有人可能会说,该男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应该受表扬才对,虽然最终没能把落水者救起,但总比那些站在岸边看热闹的人强多了吧?不表扬也就罢了,怎么还构成故意杀人罪了?
大家忽视了一个细节,救人男子“中途而返”的原因不是体力不支,更不是自身生命安全在救人过程中受到了威胁,而是“发现落水者是仇人”。
在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中有这样一段描述: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
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落水者虽然不是救人男子推下水的,但他既然选择跳到河里救人,那么就负有“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义务”,属于“特定的义务人”。而且客观要件中说得很明白,“不作为”也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此外,我们再来看“间接故意杀人罪”的释义: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救人男子虽然没有希望、没有追求落水仇人溺亡,但也阻止、反对,而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般的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所以即便男子能逃脱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也难逃“间接故意杀人罪”。
这里再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大概是在2008年的时候,在武汉,17岁的女生倩倩被男友纠缠。随后两人来到一条河边,因为发生争执,女子倩倩跳河,而男友张某却在河边放任不管,最终倩倩溺水身亡。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的行为与救人男子有些类似,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却主观上放任这种危害的发生。最终,张某被以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看了我上面的讲述,有人可能有这种想法:“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说不定就违法犯罪了”。
其实也不是,这个案例中救人男子“中途而返”的理由有很大的问题,“发现是自己的仇人”而不救是最大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他会被指控故意杀人罪。
事实上我们都知道见义勇为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虽然提倡大家要见义勇为,但必然是建立在先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之下的。
如果该案中救人男子换一种说辞,比如:“我游到他身边,发现体力不支,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我只能放弃救人游回岸边了”,或者“我腿抽筋了,我尽力了,对此表示愧疚和遗憾”。
如果是这个原因(或说辞)而导致落水者溺亡,救人男子一点责任都没有。别忘了表达一下愧疚和自责!
综上,如果遇到这种事情,有能力的,既然选择了“救”、既然选择“见义勇为”,那就尽量坚持下去,除非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否则不要主观上放弃,否则后果很严重,因为“不作为”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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