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增值税递减应交增值税,后为什么税务局说少交税?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再和税务沟通吧,税务人员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依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9%或征收率5%)×3%。这就是预交3%的依据。
2、贵公司是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依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即: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5%-已预交增值税额。
所以说,税务人员的说法没有依据。其实这也是很多人的一个错误观点,认为原来已预缴3%,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补2%的差额。
建议就这个问题与税务人员继续沟通,相信可以解决。
就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增值税的计算问题,本人曾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如有兴趣,请点击https://www.toutiao.com/i6772895165032956419/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