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已发生应税行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对以投资、分配利润、捐赠、抵债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在交房之前或不动产权属变更之前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实践中,有些企业,在不动产产权转移时不开具发票,也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等到后期开具销售发票时,再确认销售收入,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没有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存在税收风险。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