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小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我理解题主的问题应该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成本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体育设施为不可售建筑面积,其成本由可售建筑面积分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9] 31号)文件第十七规定: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举例:某小区规划建筑面积为100,000.00平方米,其中:住宅98,000.00平方米,物业用房300.00平方米,社区用房700.00平方米,老年活动中心350.00平方米,体育设施650.00平方米,配套设施已全部办理移交手续。则本例中,项目可售面积为98,000.00平方米,体育设施等公共配套设施2,000.00平方米全部作为不可售建筑面积处理,假设项目开发总成本3.5亿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全部由可售建筑面积承担,配套设施不需要分摊成本。
小区配套设施如果不按规定移交给相关部门,且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则应作为可售建筑面积处理。比如有地方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必须无偿移交给政府,这种情况下幼儿园应该作为配套设施处理;而有些地方没有强制要求移交给政府,那么有的开发商就将幼儿园对外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就应该作为可售建筑面积来处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也希望有任何房地产财税方面的问题直接联系我,让我有机会义务服务于条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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