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处工资薪金收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该怎么办?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两家支付所得的单位都是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既然是全员,当然也就包括从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人员。
2、两处的基本扣除费用都是每月5000元。
个人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由发放单位各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每处都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费用。也就是说,在平时预缴税款时,从两处及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需要做汇算清缴。因为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导致平时少预交了税款,所以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税。
3、个人可以享受的各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可以重复计算享受。
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各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可以正常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减除,不允许从两处收入中同时扣除。
4、为避免争议,建议个人与两处都签订劳动合同。
个人能否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人认为,个人只能出一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另一处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劳务报酬所得。
事实上,劳动法并没有禁止个人与两处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建议与两家单位都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其实,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因此,从另一家单位取得的所得,无论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还是作为劳务报酬所得,只是对平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税款产生影响,并不影响汇算清缴的结果。
5、如符合规定,个人在年度终了后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2020年以以后年度政策如何,尚未明确。只要符合规定,个人在终了后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由于在平时扣缴税款时,每月5000元基本费用在两处都扣除了,因此,在汇算清缴时,极有可能需要补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