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工程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转包给包工头或个人,税务关系如何?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题主想问的应该是:建筑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包、分包的税收以及开票问题: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经历了从11%到10%,再到目前施行的9%,又涉及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以及异地预缴等,可以说是目前最复杂的一个行业了,所以我的回答可能较长,恳请大家耐心开完。
按照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面举例来说明:
背景资料: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异地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合同总造价300万元,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甲供、清包、老项目工程),乙公司为分包方(劳务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下又有若干个包工头或个人,甲建筑公司收到含税工程款30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分包款50万。
至于怎么开具发票,这很好理解,肯定是甲开含税金额30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工程的建设单位,乙公司开含税金额5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甲公司。
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包工头等涉税问题如下:
一、先说总包公司1、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300万元扣除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缴增值税,即预缴增值税为(300-50)/(1+3%)×3%=7.28万元,回到机构所在地应交增值税(300-50)/(1+3%)×3%-7.28=0.00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工程所在地为市级单位为例,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7.28×(7%+3%+2%)=0.87万元;
③合同印花税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签了两份建安合同,一份是与建设单位签的总包合同300万元、另一份是与乙公司签的50万元的分包合同,按照印花税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交印花税为(300+50)×10000×0.03%=1050元;
④企业所得税
目前,大部分建筑业已经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由于没有具体数据,所以此处不做计算。
2、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当以合同价款30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0万元后的余额,在工程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即(300-50)/(1+9%)×2%=4.58万元,销项税额为300/(1+9%)×9%=24.77万元,因总包选择一般计税,那分包也是一般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专用发票50万元,进项税额为50/(1+9%)×9%=4.13万元,假设甲公司不存在其他进项和销项,甲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销项-进项-预缴增值税=24.77-4.13-4.58=16.0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同样以市为单位,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4.77-4.13)×(7%+3%+2%)=2.48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与上述甲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时一样,甲公司应交印花税1050元、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数据计算!
二、分包公司(乙劳务公司)分包方已收到的结算款,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1、乙公司选择简易计税
①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应交增值税为50/(1+3%)×3%=1.46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1.46×(7%+3%+2%)=0.5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2、乙公司选择一般计税
①增值税
销项税额=50/(1+9%)×9%=4.13万元;
进项税额为乙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假设乙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13万元;
应交增值税=4.13-2.13=2万元;
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乙公司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7%+3%+2%)=0.24万元;
③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应交印花税为50×10000×0.03%=150万元
企业所得税需要具体数据计算,该处不做计算;
三、包工头或个人理论上,劳务公司取得分包工程不允许再次转包,但是在实务中却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况,是否合法,在此不做讨论!
正常情况下,劳务公司可以直接给包工头或个人发工资,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还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兼营等其他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我做的说明只是一般情况,希望能帮到您!
我是财税小青年,欢迎大家指导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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