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善,很多老板不是主动申请破产,而是预谋卷款潜逃,是为什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一家企业的老板,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假设你企业破产了,欠下外债1个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你最多只需要承担认缴额度100万元的债务,其余的9900万元不用管理,既然是这样,那为什么老板们不申请破产,而是预谋卷款潜逃呢?
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经营大部分都达不到“规范”的程度。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的公私账户要独立分明,也就是说企业的账户与老板个人的账户要相互独立,不可公私账目混乱(比如你出货是从公司仓库发货的,但是收款却收到个人账户里,这肯定不合理),对于这种存在损害公司的利益的行为,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你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的各类规定经营企业,而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那么你是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这时候如果公司破产欠下一个亿,不管你当初的认缴出资额是多少,这一个亿的债务你都必须要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按照正常程序破产,老板被判决承担这1个亿的连带责任,这辈子基本没有翻身的机会了(因为一有钱就要还债,基本杜绝了再创业的可能,而且生活水准只能一般),所以有的老板因为害怕以后的生活,就卷款潜逃了,有的老板则是希望带着这笔钱换一个地方,重新用一个新的身份看有没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其他原因当然并非所有的捐款潜逃都是上述两种原因,还有一些情况,老板也会捐款潜逃;比如:(1)企业本身就不是守法经营,一旦申请破产倒闭,查账之后可能会被发现,老板甚至可能有牢狱之灾,因此卷款潜逃了;(2)老板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有涉及到民间集资或者高利贷,这种情况下申请破产倒闭,高利贷可不会跟你讲法律,到时候有各种逼债的手段,让你欲仙欲死。所以只能卷款潜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