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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财务造假,大股东减持,是否应该按公众诈骗罪论处?你怎么看?

时间:2022-01-01 00:15 浏览:

 

作者:  昆明财税服务平台

想当然是可以,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恐怕不适用。

按照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按照虚假陈述来处理,如果财务造假十分严重,就会被移交司法,参照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进行处理,有的上市公司还会涉及伪造金融票证罪,那就是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财务造假公司原始股东减持股份,按照常人理解是一种非法所得,毕竟原来不具备上市资格,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但是我们回过头去看,有哪一家造假公司原始股东减持被处罚的案例,只要其减持过程合规就没有任何的责任。实际上只是一个制度的短板。

笔者观点是应该追回减持所得,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但这不是笔者说了能算的,是需要法律规定作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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