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提问,我只能说:贵司很乱!
一人公司还设置了监事。
亏损,又什么时候需要“由人来负责偿还”呢?
亏损后的“资金窟窿”弥补资金来源只有“以后年度的盈利”或者“对赌协议中规定”,除此之外,没人需要为其担责。
所以,不管贵司如何玩的,从法律层面来说,公司亏损了,如果没有人签订“与盈亏有关的(对赌)协议”,不需要任何人来为亏损担责。
今天,有什么经验需要分享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