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公司处于正常经营阶段,都没有什么大问题的,充其量有“个人股东利润分红需交所得税、企业股东不需要的区别”。
主要问题在于:万一公司破产以后进行清算需要所有注册资金“交足”,而“公司身份股东”届时净资产也不足以支付“合伙公司对应注册资金”的话,那么,问题就复杂了。
这种极端案例如出现,自然人股东有可能面临“与公司身份股东不对称的注册资金缴纳额”。
也就是说,合伙公司那位“公司身份持股”的股东,其“所有资产”受其本源公司的财务状况影响,已经“不足以支付合伙公司应缴注册资金”——这是合法的,但是,自然人股东必须“足额补缴注册资金应缴未缴部分”——这也是合法的。
在现有公司法中“股东以其认缴的注册资金对公司负责”是基本法则。而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变化不断的。一旦遇到特定情况出现时,具体到实际中,最终的结果变数很大。
收益/损失存在不对称可能,这就是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