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报职业放贷人?
首先弄清职业放贷人的“界定范围”。
2019年,各省高级法院对“职业放贷人”的判定给出了4项“具体量化”的指标,: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其次针对上述“条款”为参照,看与对方是否有“涉嫌”相关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只能由法院作出。
对于确定“职业放贷人”之后涉及的经济案件,应以“调解”为先。
要严格区分“职业放贷人”与性质恶劣的“套路贷”等邪恶行为的界限。
确有充分的把握之后,再向公安机会等举报。
已经判决过自己要还款,认定职业放贷人后还用还款吗?
肯定还是需要还款的!
“职业放贷人”的单纯概念,只是“当事人主体没有资格”,从而在后续具体法律层面的对策是:合同无效。而合同法对于无效合同的通用处理办法是“恢复原状”——也就是说,你借的钱,本金还是要还的。
对于被告已经被认定“职业放贷人”之后的合同中涉及的利息,在一定要符合“法定红线”的幅度内,目前各实际案例中的做法不一,但总体也是本着“庭前调解为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去对待“应该支付何冲程度的利息”。
今天,有什么经验需要分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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