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可以参照公司法中对股份的规定来做:
简单描述以下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一些基础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作为"通用法则”非常成熟了,对应到非标准的“合伙制”管理中,肯定有一定 的说服力可可操作性。
1、股份转让时,原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从你的描述看,你们3人合伙的生意,目前不涉及这点,但也说一下。
规范的股份转让,第一顺序是出让者先在老股东当中寻找受让人,谈定价格和股份数量后完成后续一些列变更。
2、原股东无意向接收人可在外部寻找新的股东,但需全体股东同意比如因价格、资金量等原因,老股东无法找到接手人,可由出让方在外部物色新的接收人,对于原团体相当于引进新股东。
当,人选确认之后,有关股份数量及新人资料,应由老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的变更。
3、原股东无法达成一致,可行使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在公司法的层面是这样规定的:
1、绝对控制权67%,相当于100%的权力,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重大决策
2、相对控制权51%,控制线,绝对控制公司
3、安全控制权34%,一票否决权
4、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5、20%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6、临时会议权10%,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7、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8、临时提案权3%,提前开小会
9、代位诉讼权1%,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4、建议做法
因为你们的合伙制并没有多么严格法定意义上的“限制”因此,后续的做法,首选在和平沟通的前提下,与那个“不同意”的第三人友好协商,努力做到“以理服人”。
实在无法说服时,可按照规范的公司标准来,“以股权说话”,如果你们2人的出资占比超过51%,那么,理论上来说,“该第三人”是没有理由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