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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担保人约定不明,起诉后视借条中的内容,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中的有关规定:涉及担保人的有如下几种
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
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有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说明是什么担保方式,就默认为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指的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也就是说,法律必须“先追索债务人,经执行还是还不起之后,才可以追索担保人偿还。
连带担保:指的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还款责任。
意思是:债权人可以自己选择找谁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