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了一下提问者的意思,哑然失笑,一个现代“姓名为唐伯虎”的画家作品交易产生的纠纷。哈哈哈……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偷换概念”问题,如果站在商业的角度,卖家涉嫌构成“故意隐瞒合同重要项”的嫌疑。有一定的商业欺诈行为。
1】此唐伯虎是何唐伯虎是否在交易前交代清楚视为关键稍许熟悉一点字画收藏常识的人都知道,一般商家交易书画作品时,都多少有一点“作者简介”。
现在流行的“作者简介”展示方式是在现场展示一个书画家的“自我介绍小册子”,最简单的也是一张类似名片的小卡片附于书画作品旁边。
如果在交易发生前,有了这样一个介绍,那么,毫无疑问就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了。
关键是,从提问者的表述来看,这个买家很显然是“错把此虎认那虎”——以为是明代那个著名的“点秋香的唐伯虎”的画作。
这就贻笑大方了。
因此,卖家在这个交易前,是否明示/涉嫌故意隐藏作者的真实身份情况,当是是否构成“商业欺诈”之关键。
建议买家在这个方向上努力找到自己“不知情或者商家涉嫌故意隐瞒甚至暗示”之类的线索,以为自己取消交易获得更有利的支持。
2】买家应对书画(收藏)行业的“行规”多加了解自古以来,包含书画在内的交易一直都以“看货买货,钱货两清”的不打假规则运行着,时至今日仍未废弃。
因此,在此类收藏品交易之前,己方所具备的“鉴赏水平”显得相当重要,这里有太多的故事,我就不讲了,只是提醒注意这种自古以来的“老规矩”还是存在的。
对于“守规矩”的经营者无可厚非,各自凭眼力吃饭、捡漏、打眼;
但是任何时期“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的影子”,对那些“不守规矩”的人,这里面因欺诈而带来的利润是非常可观的。
从这几个方面来说,最开始的主动权其实是掌握在买家的手里,如能对“实物鉴赏”具备很强的能力、较高的水平,那才是守住自己钱包的重中之重!
综上所述在现代的交易领域里,不是所有的交易发生纠纷之后,都一定是有“铁定的规则”去对照,来以此判断个谁是谁非的。
尤其是在涉及“收藏品”这个行业时,很多交易的达成、纠纷的解决,还是主要依靠买卖双方的“口唇之争”来达成一致。
在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据理力争是关键,如果真是因为自己过于外行而导致错买,在交易金额不大的情况下,还是“自己买的虎捏了鼻子也就吞下去”吧。